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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核对调整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属性代码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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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核对调整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属性代码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统计局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203号)精神,为确保本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顺利进行,现就核对调整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属性代码上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74号)精神,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各区县统计局要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联系,按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并结合《2006年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再次核对与更新本地区行政区划名录(行政区划变更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并于2006年11月5日前将《行政区划变更情况》表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二、为了满足全国农业普查的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对部分村级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编码方法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核查范围:与乡级政府驻地不连接的居委会(即:城乡属性代码为17、27、37的村级单位)。如果该居委会有自己的地域,但已没有农业用地,则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6;如果该居委会有农业用地,则村级属性代码编7;如果该居委会没有地域,则按所在村委会的村级属性编制代码。

      

        2.核查中判断村级单位是否连接时,凡被实际耕种的农田所隔断,一律作为不连接;如果已被征用、但未开发的非耕种田地所隔断,则视为连接。

      

        3.核查城镇规划中的工业园区、各种多功能区域和地带等一律不作为连接的依据,判断连接的唯一依据是实际建设,即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连接。

      

        4.各区县统计局将核查结果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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