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收缴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收缴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缓解退役士兵安置困难,进一步推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积极缓解退役士兵安置困难,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有偿转移金适用范围
接收市、县(市)两级政府下达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单位,不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安置计划,愿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义务的,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有偿转移金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三)有偿转移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向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获得批准后即可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财政账户。
(四)建立收缴组织,依法保证有偿转移金的收缴
1.受市政府委托,由市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组成有偿转移金收缴小组,负责收缴有偿转移金。收缴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对既不接收退役士兵,又不交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哈尔滨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有偿转移金的管理
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经财政审核拨付。收缴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有偿转移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有偿转移金的使用范围
1.有偿转移金用于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2.将收缴有偿转移金额的10%作为收缴工作经费,以及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和农村退役士兵建房经费。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分工。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工作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负其责,克服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
(三)确保资金收缴。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同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市政府将对收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欠缴单位将通报批评并不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