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福州地方传统艺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地方传统艺术,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扶持以闽剧、福州评话、福州伬艺、十番音乐等为代表的福州地方传统艺术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营造扶持福州地方传统艺术的良好氛围
1、开展“闽剧进校园”活动,倡导青少年“爱祖国、爱家乡、爱闽剧”,培养青少年对本土文化的浓厚兴趣,改变闽剧观众老龄化的现状。在全市中小学开设闽剧、福州评话、福州伬艺、十番音乐等地方传统艺术兴趣班;定期安排地方传统艺术表演团体到学校展演,让学生观摩闽剧等地方传统艺术。
2、市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地方传统艺术的宣传力度。《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福州电视台要开辟专门的版面或栏目介绍、宣传闽剧、福州评话、福州伬艺、十番音乐等地方传统艺术。
3、将地方戏剧曲艺音乐与旅游文化、旅游经济相结合,创造更多的平台展示福州地方传统艺术的独特魅力。
4、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地方戏剧曲艺音乐艺术事业,凡纳税人对我市闽剧、福州评话、福州伬艺、十番音乐等地方传统艺术表演团体及剧(节)目创作、演出捐赠的,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二、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制度
1、设立福州地方传统艺术贡献奖。对在传承地方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艺术事业中,有明显贡献、工作实绩突出的地方传统艺术优秀演员和名老艺人,经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每三年评选一次福州地方传统艺术贡献奖,并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2、积极组织艺术骨干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外出进修及学术交流等活动。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每年选 派一批闽剧、福州评话、福州伬艺、十番音乐等地方传统戏剧曲艺艺术骨干到高等艺术院校进修,或参加国家及省里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以全面提高我市地方传统艺术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3、建立引进和使用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倾斜政策。我市文艺单位在引进和使用特殊文艺类人才时,有关方案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向市人事主管部门送审、并自行组织考试(核)合格后,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有一定艺术水平、长期在艺术表演团体工作、因年龄偏大不能再从事舞台表演,而又有能力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辅导或艺术研究的优秀业务骨干,经市文化主管部门考核,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允许其从艺术表演团体转岗到本系统内有空余编制的事业单位,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辅导或艺术研究工作。
三、鼓励和推动福州地方传统艺术精品的生产
1、鼓励各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练和演出能够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创剧(节)目。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各艺术团体每创作、排练和演出一台(个)原创剧(节)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其中戏剧类补贴1至3万元,曲艺音乐类补贴5000元至1万元。
2、大力支持我市各艺术表演团体参加各类艺术赛事。凡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赛的剧目,在编排准备阶段均视参赛级别及参赛剧目的资金投入状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其中省级比赛10万元、市级比赛3万元;参加国家级比赛的经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由市财政予以核拨。
3、重奖荣获各类专业赛事奖项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家级团体大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团体大奖的单位奖励3至5万元,获得省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获得市级团体大奖的单位奖励1至3万元,获市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4、鼓励我市艺术表演团体以市场为导向,千方百计占领城镇乡村演出市场。参照省里的做法,对到农村演出的由财政进行定额补助、以提高艺术院团的演出积极性。
四、加大地方传统艺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各级政府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对文化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指标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应予减免。地方传统文化艺术设施拆迁的应等面积就近重建,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对地方传统艺术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对现有文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2、结合三坊七巷、朱紫坊等旧城改造,配合旅游景点的开发,择址开辟更多的地方传统戏剧曲艺音乐演出场所。在规划三坊七巷保护改造和其他旧城改造工程中,要充分考虑闽剧表演场所、福州曲艺书场和地方音乐演出场所的布局。
五、积极组织地方传统艺术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鼓励我市专业艺术院团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演出。艺术院团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加大对福州地方传统艺术的投入
为落实以上各项政策,市财政逐年加大对地方传统艺术的投入,在新增的财政支出中,要优先考虑安排用于扶持地方传统艺术的资金。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