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的通知
吉政发〔2006〕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使改革措施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真正落到实处,按照全省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改革问题进行统筹谋划,确保决策正确有效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目前,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的部署,加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构建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改革;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全面实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成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项改革,为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二、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
(一)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对改革的中长期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建议。同步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确定阶段性改革任务,提出重大改革措施。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实施。全省年度改革指导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改革指导意见要结合本省实际,明确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责任部门。综合性改革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由省直有关部门拟定。
各市(州)、县(市)和省直部门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改革项目计划。
(二)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改革工作当好参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改革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工作。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一)建立省级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为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方案制订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省政府决定建立省级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副省长田学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新闻出版局、粮食局、金融办以及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中小企业局等。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和联络处室负责同志,分别作为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改革联席会议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审议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改革指导意见;审议有关部门拟出台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确定重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定期听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向省委、省政府提出重大改革建议;研究涉及改革的其他重要事项;督办有关改革政策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
改革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改革联席会议每年召开2-4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可受召集人委托召集会议。
各市(州)、县(市)也要相应建立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协调。
(二)建立改革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的综合、协调和衔接职能。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主抓的改革任务,改革方案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政府决策;国家重大改革方案的贯彻执行,除有明确规定外,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实施意见,做好改革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建立改革试点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面上推广;对国家已有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的改革项目,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试点;对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但需突破现行政策法律框架、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经省改革联席会议论证批准后组织试点。其他改革试点方案报省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要创新试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与行业性改革试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四)实行报审制度,规范推进改革。凡需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必须由方案起草部门向省改革联席会议提交方案,由改革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议。凡需要以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发布的专项改革方案,必须经省改革联席会议论证后上报。其他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经济体制改革项目的跟踪督查
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尽可能制订科学的改革绩效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改革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各项改革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组织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估验收改革实施效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五、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信息交流
(一)建立改革情况报送制度。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及相关建议。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工作,把改革形势分析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改革信息的采编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加快建设全省统一互联的改革信息网络的步伐。
(二)加强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要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相关领域的改革经验,推动改革经验交流。各市(州)、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总结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以便对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三)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情况、年中和年度改革进展、地方和部门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引导改革方向,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改革,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