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6〕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为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文明城市、平安城市(乡镇、村、社区、单位)创建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市、县(市、区),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发挥作用;未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评,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林业、人防、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社会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技术检测等业务;全面实行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为社会单位提供优良的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发展消防行业社团,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要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要建立全省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信息。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条件允许的地方消防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应当于2006年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账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县(市)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应当于2008年前增建到位,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市、县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建、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2006年80%的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07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要求。
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村庄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地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一)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二)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队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级政府要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使之达到国家新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同时,针对处置恐怖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建筑坍塌、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省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基地的组训功能,使之满足全省消防部队分期进行实战训练的需求。各级政府对消防特勤队伍和装备建设所需的经费要专题研究解决。
(三)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针对我省高速公路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爆炸等灾害事故逐年增多的情况,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在17个设区城市依托当地靠近高速公路的公安消防执勤中队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切实提高处置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2006年,济南、青岛、潍坊、临沂、德州、济宁和日照市完成建队任务,其他市于2007年上半年建成。抢险救援队人员经费保障体系不变,一般装备从消防部队现有装备中调剂解决,特殊救援车辆、装备和防护器材的购置和维护保养经费,由省交通厅从高速公路规费中予以解决。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制消防员征退和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二)继续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力争2008年达到2万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的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使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升灭火实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四)大力发展乡镇、行政村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职消防队;行政村要以治保组织、民兵连等为依托,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十一五”期间,乡镇、行政村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发展格局,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五、坚决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对人员密集场所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或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对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防爆间距不足,或贮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对其他高层、地下建筑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彻底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进行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六、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各级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师生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切实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科技、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林业部门应当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纳入对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