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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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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6-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148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高度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把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作为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以对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从目前来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不够重视,代表提交的建议没有很好地解决;个别承办单位没有按照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地给予办理,也没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一些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逐件具体办理和落实工作做的不够,等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府部门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研究并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到市政府后,市政府办公厅拿出拟办意见,然后经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再批到有关单位承办。办公厅要立档登记、督促办理情况和结果,并要求承办单位及时给代表答复。

      

      (二)承办单位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讲求实效。对于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同代表取得联系,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要当面向代表答复。

      

      (三)承办单位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走访代表等方式与代表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事关全局、群众十分关注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同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进行集体答复。

      

      (四)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必须在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须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经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承办单位要做好登记工作,必须用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给代表本人,有条件的要当面呈交代表。同时,承办单位要附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意见反馈表》,向代表征询意见,或者当面听取代表意见,直到代表满意为止。答复件和反馈意见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六)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督办等方式,实施跟踪办理,对办理不力和敷衍应付的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与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划制定、资金下达等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一并安排部署。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专门抓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负责,确保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有办理计划和责任要求。各旗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名单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和程序,使办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理实效。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初衷,分析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承办单位领导要深入实际,坚持一线工作,查实情、办实事,确保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对于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要先行研究,提出方案,主动衔接汇报,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四)加强办理队伍建设。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和《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办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教育、管理和培养,建设一支尽职尽责、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高素质办理工作队伍,以适应办理工作的新要求。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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