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州政办发〔2006〕78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鄂州,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06〕60号),决定从10月20日至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任务
这次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坚决打击和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鄂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为:
组 长:陈邦利 副市长
副组长:孙俊全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吴 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孔祥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许 洪 鄂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 辉 市建委副主任
张春香 市民政局副局长
肖运香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焱林 市交通局副局长
曾保平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孔祥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步骤及工作内容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0日—10月30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在各社区、传销人员聚集地、车站、广场等地张贴、散发,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敦促传销分子向工商、公安机关投案。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由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以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社区干部为基干力量,以社区为责任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传销窝点进行地毯式清查,摸清传销人员的住所、活动场所,摸清传销活动的形式和种类,摸清传销的组织者、负责人、参与者的数量及联络方式,摸清违法出租房屋情况,摸清传销人员暂住情况。
(三)打击取缔阶段(11月15日—12月15日)。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区、乡镇(街办)政府牵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1、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劝返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3、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4、对《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发出后,继续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建设、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罚款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公职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除按相关法规进行惩处外,纪检监察部门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对利用培训、集会等形式劝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在传销活动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财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查处传销活动中,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扰、抗拒正常执法。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芾泶Ψ7ā酚枰孕姓Ψ#磺榻谘现毓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br> 在此期间,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5日—12月26日)
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班,对各区、乡镇(街办)、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整治行动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导致传销活动继续存在的要进行问责。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乡镇(街办)。负责抓好辖区范围内的打击传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考核,依法集中整治;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户主的监管;加强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建平安和谐鄂州作出积极努力。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传销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高层传销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传销头目和骨干,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清除传销组织滋生蔓延的空间。对暴力抗法、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四)建设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积极配合打击传销行动的开展,从根本上杜绝传销组织在我市立足。
(五)金融部门。负责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账目、资金来往进行查询、暂停结算、冻结或暂停支付的协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利用储蓄存、取款划转传销资金。
(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各级打击传销活动经费,确保打击传销工作顺利开展
(七)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处理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配合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确保需劝返人员能及时送出境内。
(八)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好交通运输企业,及时疏散传销人员。
(九)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树立起防范意识。同时,通过 学生影响家长,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全面围堵传销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新闻单位。负责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宣传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诈骗手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传销的本质、欺诈性和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性,认识到打击传销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综合治理。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建立联防联打机制,统一部署,强化责任,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明晰、措施有力、配合协调、步调一致。要加大抓捕传销头目、瓦解传销网络力度,加强出租屋管理,做到“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反应打击取缔机制,彻底清除传销活动窝点,并提前制定堵回流措施,对传销活动进行反复清查、打击,防止回潮。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整治效果。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部门设立专人专职负责部门间联络、信息收集、重大事项报告及各类信息反馈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教育广大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营造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