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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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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发〔2006〕87号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为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缴费方式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实行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为主,同级财政和社保补助为辅的方式筹集。按下列缴费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1.有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应继续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溪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本劳社发〔2004〕9号)中有关规定,为退休人员每人趸缴1.5万元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2.不具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按每人9000元标准趸缴,实行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如按每人9000元趸缴确有困难的,实行企业缴纳、财政支持和医保结余基金补助三方筹资的办法共同解决。其中,企业承担50%(企业承担仍有困难的,企业与退休人员代表共同协商筹资办法),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0%,财政承担20%。对于无资产、无资金来源或资不抵债的国有困难企业,实行财政支持、医保结余基金补助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三方共同筹资的办法解决。其中,财政承担35%,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30%。

      3.对于有资产但暂时不能变现的国有困难企业,可以采取过渡办法,由企业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逐月缴纳(也可按年预缴,按月划账),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待遇。

      4.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企业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由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财政承担部分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分10年拨付;医保结余基金承担部分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结余基金中列支。

      5.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2006年标准为60元/年),其资金来源为退休人员本人承担40%,财政和社保各承担30%。

      二、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和认定

      1.无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由本企业申报。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困难企业认定的通知》(本劳社发〔2006〕33号)规定标准和程序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

      2.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市属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参保范围。申报材料包括:破产企业的法院裁定书、政府批准文件(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前退休人员名册、企业资产现状证明材料等。

      三、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3〕40号)参加医疗保险。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在《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可按《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06年12月31日前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逾期未办理的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本意见仅适用于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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