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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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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办[2006]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规范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调节经济、调节分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加大征管力度,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为增强我市财政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税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宏观税负)长期偏低。这既有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客观原因,也有征管粗放、工作不到位等因素,主要表现在:税源管理存在漏洞、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税收管理薄弱、县域税收管理粗放、部分行业税收管理偏松、发票管理缺少有效监控手段、税收分析亟待加强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税收工作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提高税收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税收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税收分析,开展税源专项清查。积极构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管、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发展改革、统计、商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的宏观分析以及对行业、企业的微观分析,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形成对税源的多层次、立体化监控。积极开展税源专项清查,澄清税源底子,强化源头控管,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二)开展专项治理,加强税收薄弱环节征管。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征管的专项治理。对税收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税收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偏低的地方,低于全国平均税负水平的行业和销售收入与税收增长不同步的重点企业、低税负重点企业以及民政福利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实施专项评估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以及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的税收管理,有步骤地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对长亏不倒企业、零利润企业、微利申报企业等要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对账簿不健全的小规模企业要合理定税;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要督促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对个体重点税源,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集贸市场的个体税收,要适时调整定额;对未达起征点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临界点户、城乡结合部、比较繁华地段的个体税收要加大征管力度,切实加强管理。

        (三)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税种管理。加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治理”的力度,加强增值税管理;落实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目、税率和相关政策,增强消费税调节经济等功能;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所得税管理;在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对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和征退税衔接,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继续采取税务、公安和交管部门“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模式,加强对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车辆税收的“一条龙”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医疗卫生、教育劳务等流转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财产行为税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四)加强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商业零售、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积极稳妥地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并落实好发票抽奖制度和举报发票违章奖励制度,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在各类消费中主动索取发票,促进生产经营者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全面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管理系统,堵塞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税收征管漏洞。深入开展打击买卖、制售假发票行为和不开、虚开发票、骗取抵扣税款行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秩序。

        (五)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检查,以查促管、管查互动,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集中力量对征管基础相对薄弱、税收管理偏松、税负偏低的地区和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对伪造、倒卖、虚开发票,利用做假账、多套账、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对恶性偷逃税款和骗取减免税优惠的案件要严厉打击、公开曝光。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27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征缴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2号),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范围内,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六)加强税务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纳税环境。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税、加强管理的基本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税环节、程序和报表资料,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入纳税成本。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防止越权减免税和人为调节税收进度。实行税收管理辖区领导责任制,建立税收管理员管户问责制,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吃、拿、卡、要”和拿税收送人情、做交易等行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大力表彰依法诚信纳税大户,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机制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税务部门对当地税收征管中发生的商业贿赂、重大偷逃税案件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税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全口径财政收入、税收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税收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把上缴税收作为评价企业效益的重要指标,以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成果。

        (二)建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检查综合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范学贵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刘林成、市财政局局长熊西庆、市国税局局长魏宏昌、市地税局局长赵文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业局、市建委、市交通局、人行新乡支行、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及反馈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以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足额征税。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利用农村集市、庙会等场合,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偷逃税案件,督促征收机关依法查处。

        (六)建立税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所掌握的税源信息,实现税源信息充分共享,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控管网络。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建立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税收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近期分析与远期分析相结合的税收收入分析机制。

        (七)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运行指标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为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保驾护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必须审验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的不予审验,并分别将审验车辆基本情况通报给相关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接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转让权属登记时,不能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转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交易行为要加强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统计部门应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有关全市经济发展相关数据信息;工商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业户的开业、变更、登记和吊销执照情况。

        五、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

        与财税部门有配合任务的金融部门、统计局、工商局、公安局、发改委、国土局、质监局、民政局、卫生局、药监局、科技局、教育局、商务局、司法局、建委、水利局、城管局、交通局、国资委、农机局、公路局、房管局、旅游局、文化局、体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审计局、残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各县(市)、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情况。

        (三)考核程序

        每年3月份,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提出异议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复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

        (四)奖惩

        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通报表彰。

        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安排专人负责,不按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在行政审批中未严格依法审查批准,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部门和单位,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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