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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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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府发〔2006〕55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办〔2006〕24号),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苏叻ü嬉谰荨H险婀岢怪葱泄裨骸⑹≌庖泼裾撸饩龊盟庖泼裎侍猓杂诖俳抑菟缡乱到】捣⒄梗U瞎愦笠泼袢褐诘那猩砝妫じ母锓⒄刮榷ǖ拇缶郑季哂屑渲匾囊庖濉A股剿绻こ滔钅慷啵泼袢挝裰兀崆ò仓媚讯却螅庇志哂忻褡宓厍泼窆ぷ鞯奶厥庑浴R泼窆ぷ魇鹿匚抑萸蛐鞣⒄拐铰缘某砂埽鹿厮绲谝恢е⒌谝徊档某砂埽皇鹿毓愦笠泼窦翱馇桶仓们那猩砝妫鹿氐车娜褐诼废撸唤鍪蔷梦侍猓钦挝侍猓仁欠⒄刮侍猓质俏榷ㄎ侍狻8飨厥腥嗣裾⒏饔泄夭棵乓驹谌趾驼铰缘母叨瘸浞秩鲜堵涫邓庖泼裾叩闹匾院徒羝刃裕险嫜啊⒆既防斫狻⑷姘盐展裨骸⑹≌庖泼裾撸徊皆銮吭鹑胃校忧苛斓迹魅吩鹑危苊懿渴穑淖橹低平繁R泼裾呗涞绞荡Α?br>   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和相关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我州移民工作统一到《条例》及相关文件上来。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州实际,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分类编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1)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只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2006年9月1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工程,不再重新编审移民安置规划,但应补充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中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审批的,应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设计和报审。(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涉及少数民族有关事项的,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政策开展专题研究,州移民、水利及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提出切实我州实际的意见。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问题关系移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各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决不允许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对移民反映的拖欠补偿补助资金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积极筹措资金限期解决。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审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的已建、在建和新建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管理:(1)2006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2)2006年9月1日在建工程按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三、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明确后期扶持目标。后期扶持工作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后期扶持,保证新建工程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扶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是,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登记,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登记。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二滩库区后扶政策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的方案办理。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今后新建工程按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可研报告中规划水平年确定的扶持人口上报核定。

        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 ,由县市人民政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州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扶持标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并经核定登记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期限。已建工程的移民统一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在建工程已搬迁并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从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期限20年;已搬迁但未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新建工程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

        (五)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结合我州实际,后期扶持对象能够核实到人的,建立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直补到人。后期扶持对象不能核实到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决定后期扶持方式,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项目扶持的,将项目规划到村,资金使用到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统筹平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监督。

        (六)科学制定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移民村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项目扶持部分应以核定的扶持人数及相应扶持资金为基础确定项目扶持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按“先生存、后发展”和坚持民主程序的原则,根据绝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意愿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七)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尚未布点的地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但必须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与代理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封闭运行协议,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在后期扶持项目按投资管理规定获得审批或核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严格按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农转非”移民工作。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要以农业安置为主,非农业安置必须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的原则,由移民本人自愿申请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在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落实就业门路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前提下实行非农业安置。其中“农转非”移民以户籍登记为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州上将根据资金情况对过去以“农转非”方式安置移民较多、财政较困难的地区适当补助。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扩大就业门路,切实改善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

        (二)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省政府已决定通过提高全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电价(扣除农业生产用电)0.5厘/千瓦时筹集资金,统筹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这项工作原则上在基本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后再逐步开展。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办法按省级主管部门文件办理。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水库移民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特别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一个安置区混合安置互相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必须各有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移民工作,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要成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高效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理顺中型电站的管理体制,改变个别中型电站“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轻后扶”和各县市补偿政策、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根据省政府〔2006〕24号文件,省编办正在研究整合省移民办的机构职能问题。州编办要抓紧研究整合移民机构职能的具体方案报州政府审定。州移民办也要及时更名为凉山州大中型水库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将作为州政府主管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行政机构,代表州政府审查各工程项目的移民安置大纲及实施规划,签定应由州级主管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协调处置移民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确保我州境内所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统一到《条例》上来,保障移民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州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移民机构职能整合之后,除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仍由州水利局负责外(以便保持工作连续性),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以及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均归口由州移民办负责。各县市凡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均要及时组建移民工作机构,代表政府履行移民工作职能。

        (二)制定方案,抓好培训。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于2006年11月5日前报州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中央水库移民政策的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做好移民工作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工作能力强、对移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基层骨干力量。

        (三)加强宣传,维护稳定。有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任务的县市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制定宣传方案,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断章取义的宣传报道,以免使移民产生误解。有关部门要编印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提纲发放到移民手中,让水库移民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进一步畅通移民诉求渠道,妥善引导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细化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众性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对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情报信息体系,注重移民情报信息分析和前瞻性、预防性处置,防患于未然。要加强跨区域协作,建立顺畅的跨区域移民情报信息互通协调机制。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中央水库移民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对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机构要加强稽察,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察和监督。对拨付、使用、管理征地和移民资金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加大投入,全面扶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合资金”的原则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整合现有政府性资金,鼓励对口帮扶和社会捐助,在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优先解决库区群众行路难、上学难、看病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五难”问题,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问题。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州上将对特殊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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