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号:淄政字〔2006〕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80元、540元、61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元、5元、5.6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淄政字〔2004〕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