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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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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6〕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进一步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步伐,推动生态旅游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市森林公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认识

      

      森林公园是生态旅游的主要载体,是生态环境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森林公园发展是在不砍伐森林、不牺牲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促进林业多功能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林业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我市森林旅游资源丰富,景观质量较高。目前,全市建有市级以上森林公园63处(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2处),经营面积20万公顷。“十五”期间,森林公园年旅游人数和经济收入均呈迅速发展势头。据统计,2005年全市市级以上森林公园旅游人数达到1200万人(次),为2000年221万人(次)的5.4倍,森林公园直接经济收入7.8亿元,为2000年0.6亿元的13倍。但是,我市在森林公园建设中,还存在着基础设施差、经营管理粗放、建设档次低、管理体制不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因此,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森林公园发展对帮助林区群众脱贫致富、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森林公园发展。

      

      二、我市森林公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森林公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把旅游业培育和发展成全市支柱产业的战略目标,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步伐,推动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森林公园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充分利用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全力构建都市圈森林健身休闲游乐中心,重点开辟高峡平湖森林生态旅游线、乌江画廊森林生态旅游线和渝西、渝南生态观光森林旅游线,着力培植缙云山、金佛山、四面山、黑山谷、仙女山、雪宝山、红池坝、小三峡、茶山竹海等森林生态旅游特色景区。突出森林文化,结合风俗民情,发展民俗旅游、度假旅游等特色生态旅游,创建森林旅游品牌。

      

      三、严格森林公园的规划和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大纲。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市(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详规必须报经市(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森林公园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森林公园规划。占用或者征用森林公园用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旅游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积极打造森林旅游精品

      

      各地应按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尤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资源优势,精心设计、开发、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品位高、影响面广、吸引力强的森林公园和旅游项目。要保持森林公园原始风貌,避免人工化、城市化现象发生。要采取封山育林、疏林补植、风景林改造等多种方式,大力保护、培育森林风景资源,增强森林景观的观赏性和休闲健身功能。要充分挖掘森林公园森林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促进森林文化、生态文化和休闲文化有机结合。要大力开发不同档次、富有地方特色的各类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苗木花卉和竹木工艺品等森林旅游商品,并逐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和品牌化。要认真做好森林公园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将森林公园旅游纳入旅游总体市场拓展战略和营销计划,组织林业、旅游、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帮助森林公园共同搞好形象策划和产品包装,积极开拓森林旅游市场,加强森林旅游网络建设,提高知名度和吸引力。

      

      五、努力提高森林公园的管理水平

      

      各地应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进一步理顺森林公园管理体制。凡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交叉、重叠的地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以国有林场为基础建立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国有林场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的管理模式。今后,已建立森林公园的,不得再申报设立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

      

      林业部门是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努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森林公园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逐步采取改组、联合、承包、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努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森林旅游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规范森林旅游市场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好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大力推行聘任制和合同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择优上岗,确保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森林公园”活动,切实加强对导游、餐饮、住宿、物价、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大对森林公园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把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的投入。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森林公园的建设,将其纳入有关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解决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通电、通信、供水等问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政策性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等可对森林公园予以支持。允许森林公园以森林或森林风景资源以及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长期经营不善,难以为继的森林公园,可将森林公园部分或整体经营权转让给有旅游开发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林业扶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森林公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森林公园的建设水平,今后,森林公园可规划总面积2%—3%的林地作为森林公园建设接待服务设施的用地,其中,主城区森林公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3%,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森林公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森林公园建立前,建设用地已超过3%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维持原状或采取移民搬迁、限期拆除等措施逐步将建设用地比例减少到3%以下,原则上不得新规划建设用地。在森林公园规划的用地范围内,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划和计划,依法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凡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或对外招商引资开发项目征占用了森林公园林地的,允许森林公园新规划部分林地从事经营性开发,提高森林公园自我发展能力,但其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占用林地总面积的20%。

      

      七、切实保护森林公园的合法权益

      

      对森林公园实行谁建立,谁经营,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要理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森林公园的行政管理和森林公园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关系,实行森林公园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及政企分离。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管理森林公园的同时,要充分尊重森林公园的经营自主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取森林公园的管理费、经营权转让费等各种费用,严禁侵占和损害森林公园的合法权益。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经营权的转让,由经营权转让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县级森林公园经营权转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对侵占损害森林公园利益的现象,要限期清理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公园建设工作,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要增强依法建园、依法护园意识,及时研究制定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开发政策和投融资政策等,加大扶持力度,解决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林业部门内部要明确森林公园的具体管理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森林公园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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