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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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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6]57号

      

      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市政公司,九江深燃天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为促进我市管道天燃气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推动“3+1”发展战略的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

       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 “3+1”发展战略,为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充分发挥我市基础设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依据《九江市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就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本市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区域内所事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和需要供气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安装管道天然气。

      二、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

      三、 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 加强管道天然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督管理,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业务。

      五、 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局的设计文件,应配套管道天然气工程设计,并提供与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的气源接驳方案。如管网短期内无法到达,应当按照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预留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

      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凭设计文件到燃气企业办理小区气源接入手续。

      七、 住宅工程及公共建筑项目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燃气技术规范和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认可文件后,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 对于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范围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应当使用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对环境污染较大的能源。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因使用不清洁燃料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 为保证天然气管道及设施正常运行,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市天然气公司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附件:《管道燃气安装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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