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6〕4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十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经济的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率作为衡量指标,制定本县(市)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安全监管、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锦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00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并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市政府将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帐、快补旧帐”的原则,制定2006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到2010年,我市补建公安消防站4个,新建公安消防站1个;补建市政消火栓1696个;建设火警调度专线10对;增加消防车19辆,增加主要灭火救援器材230件(套),增补个人防护装备1458件(套);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市政府将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到2006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到2008年底,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市政府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对新建和改造的城市配水管道,按每120米设置1个市政消火栓,同时对埋压、圈占、损坏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确保完好; 为解决消防车取水难的问题,在高层建筑密集区、繁华商业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增建4个消防水鹤;在城市供水管网不完善和水压不足的区域新建消防蓄水池以及在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附建的消防蓄水池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到2010年,要采取退路进厅、清理违章建筑和结合改造旧城区等措施,打通被堵占的消防车通道,逐步解决我市堵塞、占用城市道路、搭建简易建筑、经商办市场等严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问题; 继续配合市公安局“三警合一”联合指挥系统的建设,在充分考虑与省消防指挥中心的联网接口等技术问题的同时,在2010年前保证达到预期的功能,其中要优先解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编码报警系统问题。同时,补建火警调度专线8对,保证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中队的语音和数据通信专线分别不应少于1条; 随着城市规划建成区的扩大和消防站的增建,增补消防车应以消防登高车、大吨位消防供水车为主,主要消防技术装备数量依据国家标准,根据城市消防保卫对象的特点和主要性质,按轻重缓急,科学配备;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四)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市政府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大城市建设维护费的7%,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积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贷款、卖方信贷等多种低息贷款方式购置消防装备。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制度,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各县(市)区每年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GDP超亿元且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市政府将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到2008年底,全市招收合同制消防员达到170 人,凌海市、北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合同制消防队。到2010年底,义县、黑山县建成合同制消防队。同时制定本县(市)区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按照《劳动法》要求落实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
(三)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市政府将做好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分离和队伍组建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大力扶持经济困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
(四)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社区、村屯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尤其在消防力量薄弱的村屯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五)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市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市政府将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在排查整改省、市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我市近年来未整改的14 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在年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回复。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市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政府将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定期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在互联网上建立锦州消防网,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
(二)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市政府将制定我市的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 发动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参与,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面对面指导与远程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量监督、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量监督部门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
(三)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质量监督、工商部门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生产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政府将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利用社会新闻媒介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各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市政府将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及各单位消防技术的需求。
(三)努力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市政府将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通过网络监控手段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市政府将建立由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明确有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根据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建立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现场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组织指挥专业化水平。
(二)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作战能力。
(三)认真落实灭火应急抢险救援经费。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解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经费。财政部门把消防官兵执勤补助、伙食补助、高危补贴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保证不低于其他警种的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落实2700万元特勤中队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省14个市建特勤中队,市财政、发改部门必须按照2∶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我市建成一个国家标准的特勤中队。市财政、发改部门必须按照中央、省、市1∶1∶3的划拨比例落实个人防护装备专项补助配套资金,保证到2006年底,全市一线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全市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全市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形成专题报告,连同市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省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全市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并上报市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