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6〕10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冬季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切实做好我市冬季防火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入秋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重特大火灾频发,同时,随着天气的变化,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将大幅度增加,极易引发恶性火灾事故,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国务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省政府、省公安厅分别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进行了部署。全市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预防,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稳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冬季防火工作。
市政府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姜龙,市消防局局长马辛。
成员由市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教育局、商业局、广电局、农委、文化局、建委、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旅游局、人防办、质监局、消防局等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冬季防火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认真组织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好值班、值宿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火源、电源的看护;要制定消防疏散预案,适时进行演练,及时堵塞各种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漏洞。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发现问题要一抓到底。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果断措施,严肃查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或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改正,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其它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不力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公开曝光,直至彻底整改。
四、健全农村消防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火灾形势基本稳定。
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作用,建立村民自我管理机制,开展治安和防火巡查,切实加强柴草垛和炉灶、烟囱、天棚、电线等易致灾部位的管理,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时扑救村屯初起火灾。
五、推进消防宣传“四进”(即:进社会、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火灾预防、报警和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优势,利用公告、公益广告、短信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冬季防火安全知识。要加强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素质。
六、认真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六熟悉”(即:熟悉责任区内交通道路水源情况;熟悉责任区内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熟悉责任区内主要灾害事故处理的对策及基本程序;熟悉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熟悉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情况;熟悉重点单位消防组织及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和重点单位的灭火演练工作,搞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维修保养,消防车辆和人员要配备防冻措施,备足灭火药剂,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冲得上,打得赢。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火灾特点,配齐相应的灭火剂和灭火器材,做好扑救各种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