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行政决定和命令)。
二、备案工作要求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省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制定的行政决定、命令,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间已发布的行政决定、命令,要在整理汇总的基础上于2006年1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报送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件一式3份,起草说明一式1份,起草依据一式1份。报送备案的行政决定、命令,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同时,应当报送电子文本。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决定和命令,其文秘管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件种类、备案数量将行政决定和命令发送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制机构,由同级法制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报送备案事宜。
(四)报送备案的行政决定、命令,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直接报送的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审查监督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是否相互冲突;
4.是否适当;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报送的行政决定和命令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可以发出《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期限予以说明;对于经审查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应当发出《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对于拒不自行纠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对相互冲突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经审查,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的,暂缓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按季度公布目录。
(四)将行政决定和命令报送备案,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程序,未报送备案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其法定程序尚未完成,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汇总、编辑出版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行政决定和命令目录为准,未备案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不得进行汇总、编辑出版。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定和命令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组织实施
建立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坚持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顺利实施,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备案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