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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台湾水果广告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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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台湾水果广告审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媒体单位:

      

        台湾水果进入大陆市场销售以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现象,包括:一是台湾果农来到大陆承包果园、租赁土地、开垦荒地,用带来的台湾水果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名义在市场上销售;二是福建、广东、海南等地的一些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由于品质、形状、色泽与台湾水果相似,以台湾水果的名义进入市场销售;三是沿海省区一些水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将本地生产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这些现象既影响了台湾水果的品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为了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172号)。

      

        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审查提示:

      

        广告中对于商品的产地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水果及相关产品销售广告,特别是超市、卖场的促销广告,包括自行印制的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将非台湾品种水果谎称为台湾品种水果,不得将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并注明其产地。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继续发布假冒台湾水果广告的,工商部门将对相关广告主体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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