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号:淄政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和组群式城市,人多地少,特别是人均耕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是我市的基本市情。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之一些地方用地结构不合理,用地方式比较粗放,致使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土地紧缺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从经济社会现实发展和长远大计出发,必须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必须始终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走节约集约用地的路子。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基础保障。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在经济运行中的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管理土地,严控土地供应“闸门”,确保宏观调控成果落到实处。

        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用途的,一律不予预审;对国家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预审;对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用地的管理。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以外的项目用地。所有开发区用地都要合理规划,搞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的用途,防止出现随意布局和土地利用无序的现象。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开发区内的生产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出100平方米,县城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出110平方米。严格禁止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交通、能源、水利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提倡节约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占补平衡,确保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三、严格土地供应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和集约用地标准。根据《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规定,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燉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燉亩。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园区的标准厂房。在开发区以外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商业金融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小于1.2;低层住宅用地建筑面积净密度必须大于0.8,多层住宅用地建筑面积净密度必须大于1.5,高层住宅用地建筑面积净密度必须大于2.0。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中,要严格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对达不到规定的集约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实施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鼓励建设多层建筑,提高土地容积率。对适合建设多层厂房的生产行业,全面推行建设多层厂房,并从规划设计、供地、建设等环节搞好引导和控制。实行基础设施配套费差别征收办法,对建设多层厂房的,第一层按面积全额征收,第二层按面积减半征收,第三层以上全部免收。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限高”指标。

        四、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开展存量土地资源清查摸底和规划整合工作。对全市范围内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各类建设用地中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数量、构成、分布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做好整合规划工作,将分散、不便利用的碎块土地,整合成为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提高整体利用效率。

        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资金不落实,没有能力完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新上项目提供发展空间。对闲置2年以下1年以上的,区别情况与项目单位签定限期开工建设协议,并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仍不能完成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收回。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合并撤销等原因腾出的空闲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禁止单位之间私自转让土地。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关、停”企业空闲的厂房场地,或企业因项目资金未落实、建设速度慢、容积率低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项目调整,通过依法转让、以地入股、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提高建筑容积率的,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未达到定额指标要求的,不供给新增建设用地,由企业内部挖潜解决。

        搞好旧城改造和村镇规划建设。旧城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也要防止大拆大建,盲目扩大被动住房需求。开发范围内的碎块土地应与周围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积极用好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稳健推进旧村改造步伐。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力度。“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高起点建设,按市场机制运行;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必须统筹规划,严格审批,依法合理使用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对“远郊村”特别是“空心村”整理,要搞好试点引导和政策探索。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小村向大村集中,农村向城镇集中,通过合村并点,实行社区化管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最大限度地增加耕地面积。

        认真落实《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坚决关停在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上的粘土砖瓦窑场,对在其他土地上的粘土砖瓦窑场逐步实施关停,并及时组织复垦利用。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复垦资金,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五、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性作用

        运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在不低于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其它任何形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严禁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要按照变更时的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禁止企业、单位⒏鋈酥渌较陆型恋亟灰住J敌姓宰猛恋氐挠畔裙郝蛉ā6浴肮亍⑼!逼笠档耐恋睾偷托Ю玫耐恋?采取政府收购或帮助企业引进安排新上建设项目等方式,使空闲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六、加强跟踪管理,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落实到位

        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建设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是实施建设用地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一定要严格执行,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的,暂停受理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建立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以及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区县,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以及执行本通知不力的区县,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或者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合力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市安排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政策上予以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使用土地的,不得批准进行土地转让、出租等交易行为。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管理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集约用地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行为。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