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和7月25日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其它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2.政府基础消防工作
(1)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规划。
(2)确保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城市整体维护经费的7%,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该项经费的合理增长。
(3)保证消防队(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尤其是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和新修道路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
(4)存在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的,要抓紧解决,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
3.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合同制、企业制、义务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弥补现役消防部队人员不足的问题,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灭火、抢险、救援社会力量。
4.实施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每季度召开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中,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内容,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建设和实施消防工作机制
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建立责权明确、规范有序、优势互补、综合有力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6.消防监督工作的总体领导
根据上级政府部署和实际需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政府处以停产停业的处罚时,政府应及时做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的问题。
7.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锦州市开展限期整改省市备案重大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4〕85号)和《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锦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4〕93号)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隐患单位的整改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隐患按期整改,防止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8.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
要将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成立灭火、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对处置特大火灾等严重灾害过程中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电力水源管制、应急疏散、后勤保障、信息传递、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细致规定;要实现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置突发灾害事故中的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形成整体合力;统一组织特大火灾扑救及其它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招商引资的审批
在招商引资时,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准投入使用。
10.消防工作的考评、奖惩
追究发生特大火灾的县、乡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本行业、本行政区火灾隐患监管不力、职责不落实,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二、发展改革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
3.负责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
4.科学制定短期或长期消防建设投资计划。
5.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6.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7.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三、财政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等专项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障足额支出。
3.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率作为衡量指标,要按照《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要求,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保障城市总体消防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城市整体维护经费的8%。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消防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其合理增长。
4.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消防设施配套费足额收缴、支出。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经济欠发达行政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
5.严格执行政府其他专项和临时性消防经费拨款决定,不得截流、挪用。
6.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7.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四、规划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不得批准。
制定本行政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
3.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帐。努力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4.在建设项目审批中按照城镇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站和其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用地。
5.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7.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五、建设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
3.严格执行锦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确保消防供水设施符合标准、完好有效、水量水压充足,保证其有效好用。
4.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滞后于消防规划和建设计划的,要抓紧解决,尽快缩小“欠账”差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达到国家标准。
5.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标准实施。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吸收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6.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7.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
8.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在初审中建议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10.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11.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12.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对按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6.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七、信息产业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督促各电信运营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八、质量监督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各类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负责生产、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纳入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政府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4.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从重处罚。
5.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
6.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7.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8.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九、安全监管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工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开办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依据工商行政法规,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根据政府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涉及公安经贸委等相关前置审批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意见》(辽工商发〔2002〕63号)等规范性文件),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前置条件的,必须严格依法把关,杜绝违规、违法审批。
5.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6.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从重处罚。
7.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8.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一、农业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或项目中同步实施,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
3.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4.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二、教育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业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保证学校开设的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时,必须把教学场所及设施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5.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7.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
8.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9.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三、文化、体育、卫生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督办本行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履行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3.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医疗机构、面向公众开放的药店、医疗点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要将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加强对拟开办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四、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物、人防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4.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五、民政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2002年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和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督促街道、城市和农村居民社区的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群众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和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通过物业管理费分流、财政拨款和居民自筹等渠道筹措消防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3.加强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督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履行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等规定,负责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纳入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之中,增强劳动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行政管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等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宣传行为,应给予支持,媒介应定期利用开办消防专版、专栏等多种形式,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中,定期刊播消防公益性的广告,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八、公安消防部门
1.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2.负责灭火工作,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
3.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5.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6.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锦州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锦州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督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消防工作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建立责权明确、规范有序、优势互补、综合有力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2006年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2008年年底,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帐、快补旧帐”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2006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执法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五)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市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坚持经常。政府应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政府应建立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定期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在互联网上建立锦州消防网,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培养和树立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典型,并积极在全地区推广。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每个县(市、区)每年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GDP超亿元且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政府应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发展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开展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八)消防经费投入逐年提高。保障城市总体消防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城市整体维护经费的8%。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完成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消防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其合理增长。
二、考评奖惩
(一)考核评价。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实际,政府全面统揽,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具体任务,量化各项指标,层层制定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每年末,由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逐级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作为上级政府评价下级政府消防工作水平的定性依据。实行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实行奖优罚劣。
(二)表彰奖励。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某项消防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单位及贡献突出的个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三)责任追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