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各单位:
《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已编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各地防控火灾的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精神,制定全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严格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坚持从保障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基本原则。
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完善的城市消防保障体系。
二、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及标准
(一)消防站
截止到2005年,我市实际完成城市建成区面积61.54平方公里,应建消防站9个,实有5个。到2010年,应补建消防站4个,随着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面积增加至65.7平方公里,还应新建消防站1个。根据锦州港口建设及海域重点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在现有1个水域消防站的基础上,在锦州港第三港池西北角增设1个担负港口及海域火灾扑救任务的水域消防站。今后在城市现有建成区特别是旧城区内补建消防站应以建普通消防站为主,新建城区、开发区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从根本上解决各县(市)区消防站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二)消防供水
1.经咨询市自来水总公司,截止到2005年底,全市敷设城市配水管道277.7公里,按每120米设置1个市政消火栓计算,全市在城市建成区应建市政消火栓2314个,目前实有618个。到2010年应补建1696个。新建城市配水管道应每120米设置一个姓鹚ǎ庇Χ月裱埂⑷φ肌⑺鸹档氖姓鹚ń形蓿繁F渫暾糜谩?br>
2.在城市供水管网不完善和水压不足的地区应新建消防蓄水池。
3.为解决消防车取水难的问题,到2010年,在高层建筑密集区、繁华商业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地区增建消防水鹤,新建消防水鹤不应少于4个,以满足消防车及时取水需要。
4.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附建的消防蓄水池要设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
要逐步解决我市堵塞、占用城市道路、搭建简易建筑、经商办市场等严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问题,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要采取退路进厅、清理违章建筑和结合改造旧城区等措施,打通被堵占的消防车通道。今后,在城市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划修建消防车通道,为城市消防创建有利条件。
(四)消防通信
按现有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市应有火警调度专线18对。目前全市城市建成区有火警调度专线10对,到2010年应补建火警调度专线8对,其中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中队的语音和数据通信专线分别不应少于1条。继续配合市公安局“三警合一”联合指挥系统的建设,在2010年前保证达到预期的功能,其中要优先解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编码报警系统问题。
“三警合一”联合指挥系统,要充分考虑与省消防指挥中心的联网接口等技术问题。
到2010年,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在新增消防站的同时,需新增火警调度专线8对。全市消防部队要实现通信三级组网。
(五)消防装备
目前,全市城市建成区有消防车31辆,主要灭火救援器材1044件(套),个人防护装备1761件(套)。2006年至2010年,在补建消防站的同时,应增补消防车12辆,增补主要灭火救援器材184件(套),个人防护装备1300件(套)。
到2010年,随着城市规划建成区的扩大和消防站的增建,规划新增加消防车2辆,其中应以消防登高车、大吨位消防供水车为主、主要消防技术装备数量要依据国家标准,根据城市消防保卫对象的特点和性质,按轻重缓急,科学配备(2006年至2010年新建、补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主要消防装备计划进度表附后)。
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发改委、建委、财政、规划、公安消防机构等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工作中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
(三)在已编制消防规划的基础上, 2006年到2010年每年度均应列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详细计划,并在年初报有关部门归口立项,同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一并实施。
(四)要按照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要求,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并随着我市财政增长,不断增加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
(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走适应当地特点,投入小、见效快的路子,积极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做到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六)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证其有效好用。
(七)要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把社会消防保卫任务落到实处。
市政府将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工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