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6〕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调控,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地矛盾尚不突出,但个别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用地效益低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绝不能放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真正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保证各类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又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土地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强化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并会同省农委、监察厅、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完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乱占滥用耕地。新建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合理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全面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土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整体有效推进。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破坏耕地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征地补偿不到位等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强化征地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抓紧制定《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抓紧制定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补偿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中,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省劳动保障厅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
五、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锝ㄉ韬捅;ぁ⑼恋卣怼⒏乜?不得挪作他用。要抓紧实施一批重大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立省级新增耕地储备库,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满足我省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长远需要。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扩大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比例。长春、吉林两市招标拍卖宗地数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总宗地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他市(州)所在地不得低于25%,各县(市)不得低于15%。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取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以及陪标、串标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农用地转用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外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禁止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新建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杜绝“花园式”工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防止以上项目为名,借机大量占用土地。坚决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凡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因此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纠正整改不力的,省里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地要结合执行本实施意见,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真执行法定土地调查制度,确保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在3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土地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深入调查、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要公开曝光一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的大案要案。
十、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及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做好对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