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严防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
松材线虫病防治事关我市生态安全和生存环境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视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是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目标是,在前年防治基础上每年下降30%,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病死松树数量下降到10万株;各景区松林保护良好,不出现新疫点。各地要紧紧围绕防治目标,建立以次年病死树数量下降为核心目标的考核体系,开展绩效考核。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人员及山地和林班,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组建专业队伍,保质保量完成预防和除治任务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组建松疫木清理队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签订合同,开展清理工作。对发病林地内的病树病枝包括火烧木、风倒木,必须全部清理下山除害,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限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林业部门要组建质量监督队伍,实行跟班管理和旁站式管理,狠抓防治质量,及时消除各种突发事件。同时,要加强对疫木清理除害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定技术程序操作和集材路线运材,提高他们采伐、运输以及用火的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
三、强化监督,安全利用,规范松疫木流通加工管理
病木的安全利用,大大缓解了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不足的矛盾,对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管理,规范松疫木流通加工行为。
(一)实行全程管理,确保清理质量。对能利用的疫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到定点加工厂除害利用,坚决禁止非定点企业加工利用松疫木。对不能利用的疫木,要全部烧毁处理。
(二)加强疫木管理,防止疫情扩散。各地要严格检疫执法,严禁疫木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非法经营和流通。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不得补开《植物检疫证书》。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加强调运信息的及时传递。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配合,严防境外疫情的传入。工商、林业和检疫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疫木偷运、暗流和交易,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依法没收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木材加工厂的监管,禁止非定点加工厂擅自收购加工疫木,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严重违章的加工厂,要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规范加工单位管理,确保全额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的疫木加工、流通,要建立台账,收购疫木数量与消耗疫木数量必须平衡,做到全额安全利用。松疫木安全利用务必要在次年4月松墨天牛羽化前完成,如有剩余疫木必须采取熏蒸除害等防止松墨天牛羽化逃逸的措施。
(四)组织力量自查,避免疫木流失。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检查村落、市场、工地和工厂,发现流失的疫木及制品一律予以没收销毁或除害。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绩效考核机制
各地务必把防治资金用于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继续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要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严禁挤占和挪用防治专项资金,确保防治资金使用效益。安全利用资金要由当地检疫部门严格控制,建立专用账户,严格执行加工企业出资给检疫部门,检疫部门支付施工队工资“一杆秤”运作原则,不允许加工企业直接与施工队进行木材和资金交易。
五、总结经验,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治工作科技含量
各地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加快生物防治、化学防治、遥感监测、疫木除害处理等实用技术的完善和推广应用,重点要加大对古松树保护和风景林、生态林、通道林等重点区域松林的保护力度。同时,有关部门要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点,开发出更多能在山地推广使用且成本低廉的实用技术,努力提高防治工作科技含量。
六、建立疫区各项管理制度,加大重点保护区预防力度。
(一)认真做好防治区划。根据松材线虫病分布现状,全市以乡镇为单位将松林划分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采伐的松木均按疫木管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经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要加强发生区检疫封锁,严防疫情扩散蔓延。重要交通道路要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严格检疫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
(二)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做到除治和预防并重。发生区除治是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除治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除治工作。必须采伐的疫木,要坚持先封后伐的原则,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决定采伐量,由专业队统一采伐。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未发生区的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检疫检验体系和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的建设,切实搞好监测和检疫工作,彻底扭转重除治、轻预防的被动局面。此外,各地要建立限期拔除疫点制度。对新发生区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做到基本拔除。
(三)突出重点,加大重点保护区预防力度。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必须划定为重点预防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行重点预防。重点预防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疫病监测预防,综合运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方法,降低松褐天牛种群密度,减少自然迁飞的松墨天牛数量。同时,要积极调整和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抗御病害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四)加强监测普查,建立疫情监测普查和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开展常年定点监测和定期疫情普查,建立健全监测和普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制度。
(五)部门协作配合,实行联防联治。林业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及时组织开展疫情调查,认真制订防治计划和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防治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针叶类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严格实施入境检疫,并加强与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通报奖惩制度。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严、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疫木,使用疫木包装材料,造成疫情人为传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