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3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省委七届十次、十一次会议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结合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构建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和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现就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把握原则
(一)指导原则。
依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等方面,逐步建立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体系和管理系统,对已完成“村改居”的社区统一纳入城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村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08年底前全市60%行政村建立垃圾管理系统。从2007年开始,每年重点抓好50个行政村的垃圾治理,配合全市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的落实和深化,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垃圾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运输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道路清扫保洁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与城市环境卫生接轨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系统。通过积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到2010年,全市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明确分工,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厦门市“家园清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农办、发改委、市政园林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环保局、团市委、妇联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确定年度治理的村庄名单及整治任务。市市容环卫管理处要充分发挥部门管理职能,指导全市农村环卫管理工作,负责村镇环卫从业人员的培训,牵头编制全市村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和下达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及村镇环卫作业标准,组织年度考核验收,监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工作。
岛外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园清洁行动”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市下达的治理任务,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农村垃圾的收集、运输方案,对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村庄垃圾运输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全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村庄垃圾收集工作,配备保洁员,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级垃圾清运保洁制度。
三、精心组织,分类实施
(一)坚持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
按照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建管结合的原则,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力求做到四个结合:一要与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配合专项资金补助实施项目,结合农村道路、雨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其它环卫设施,发挥综合效应。二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结合,重点对城镇水资源保护地周边的镇、村,城区、工业区周边和沿高速公路、国道、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旅游景区的村庄,优先安排治理,充分发挥垃圾治理的区域和成片效应。三要与统筹城乡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资源相结合,积极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面,推进城乡垃圾统一处置和区域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四要与农村产业布局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机制。
各区在选择农村垃圾处理运营模式时,要因地制宜,典型引路,逐步推广。市、区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镇村生活垃圾的,采取“村收集、镇运输、市(区)处理”模式;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可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模式。
1、各村建立保洁队伍,负责农村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清扫和收集。实行每天收集,日产日清,村民生活垃圾采用上门收集或定点投放方式。
2、镇(街道办)负责农村垃圾的转运,建设垃圾收集点和中转站,配备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清运农村垃圾并转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3、村庄垃圾处理由区级环卫部门负责,能纳入城市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的村庄垃圾运至市、区垃圾填埋场处理;离市、区填埋场较远的可建设小型生活垃圾填埋场;偏远地区或处于海岛的村镇建立垃圾收集点,并几个村集中建设垃圾处理场。
(三)坚持综合整治,推进污水治理。
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混合排放向雨污分流过渡的原则,优先采用成熟简易、投资经济、管理方便的工艺,力求达到减量化排放的目标。
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较严重及城区、工业区周边的农村,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有条件纳入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农村污水纳入市区污水处理系统。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高的农村区域,推广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结合农村“三改”(改厕、改厨、改圈)建设农村净化沼气池,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重点加快水源保护地周边村庄污水治理和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及村庄整治,抓紧建设村庄内雨污水排水沟渠和管网,对农村沟渠进行清淤疏浚,清理废旧水塘,争取最终实现污水的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
(四)建立管理网络,确保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因地制宜,建立切合实际的区、镇、村环境卫生常设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
四、各方参与,加大投入
农村环境卫生是一项公益事业,必须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从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市场化运作。原则上村庄生活垃圾收集、清扫费用应以村庄自筹为主,垃圾运输费用由镇、区两级负责。各镇垃圾收运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垃圾处理设施、区级垃圾处理场站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由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设备、设施的投入。农村雨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要纳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考虑。同时鼓励社会捐资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
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保洁费,收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款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对驻村企事业、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由区政府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于农村垃圾处理。
五、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每年由市“家园清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列入治理名单的村庄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村庄给予适当奖励,并对该村下一年度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村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资格。“家园清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农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组织检查评比小组,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环卫设施设备建设情况、环境卫生达标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对“家园清洁合格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黄牌警告直至摘牌。督查结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通报。
六、加大宣传,形成合力
“家园清洁行动”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城乡共同繁荣的基础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宣传媒体、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园清洁行动”,编制《村民环境卫生公约》和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办法,分发到村民各户,使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得到提高,并改变长年养成的不良卫生习惯。同时广泛发动广大青年志愿者、学生、妇女和社会各界参与“家园清洁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形成合力,使“家园清洁行动”出现良好局面和新的行动高潮。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鼓励扶持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