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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工程第二期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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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实施日期】 2006-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工程第二期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政办发〔2006〕130号

      

      

      

      青田、景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进度和省移民办《关于转发滩坑水电站工程第二期水库库底清理设计报告的函》(浙移函〔2006〕12号)的要求,为确保滩坑水电站工程第二期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如期完成,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的责任感。水库库底清理工作是电站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今后的运行安全,也事关库周水体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两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工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的责任感,落实好库底清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严格要求,确保水库库底清理质量。水库库底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瓯江滩坑水电站工程第二期水库库底清理设计报告》的有关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要制订详细的水库库底清理工作方案,发布清库通告;在库底清理过程中,要严格标准,注重安全,对清库范围内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林木与迹地、水质与疾病污染源等逐一拆除清理,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库区100m高程水位范围内的清库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清底任务。水库库底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两地政府要认真总结第一期库底清理工作的经验,继续发挥好原有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领导,倒排时间,落实责任,努力抓好各阶段的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库底清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库底清理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务必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确保按时圆满完成。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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