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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家庄十一五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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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家庄十一五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十一五”电网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为满足石家庄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需要,电力建设必须先行。经过多年的建设,石家庄电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供电能力不足、局部网络结构薄弱、互供能力差等问题。加快电网建设,支持电网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按照石家庄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10年,石家庄电网供电量将要达到370亿千瓦时,全网最大负荷将要达到645万千瓦,输变电设备容量要比现在翻一番,才能基本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市电网建设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坚强电网”,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的要求,石家庄被国家电网公司列为31个电网建设与改造重点城市之一,这对石家庄电网的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抓住发展机遇,创造良好环境,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快电网建设进程。

      

      二、电网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河北省电力公司将投入资金131亿元用于石家庄电网建设,并将逐年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新建500千伏变电站3座,220千伏变电站14座,110千伏变电站54座,并将对现有部分变电站进行改造。到2010年,石家庄电网将拥有500千伏变电站4座,220千伏变电站33座,110千伏变电站137座。

      

      到2010年,石家庄电网以廉州、石北、石东三座500千伏变电站为枢纽,以西柏坡电厂、上安电厂、石家庄热电厂、南郊热电厂为电源支撑,在电网南部、北部和东部形成以220千伏双环网为主要送电网的电网结构,相对独立地向各供电区供电,大大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实现每个县至少一座220千伏变电站,城市中心区的110千伏变电站实现由不同电源供电,全网110千伏站基本实现双电源供电。

      

      三、实现电网建设目标的具体措施

      

      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电网建设任务目标,是落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了石家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信息,督导工作落实,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切实把电网建设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全力推进。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由市政府组织将下一年度的电网建设项目进行责任分解,将电网建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市政府将出台《促进电网建设奖惩办法》,对电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每年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电网建设工程进度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负责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协调解决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供电部门负责做好电网建设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协调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抓好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电网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及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协调市政道路新建、改造时与电力管线同期建设以及破路手续等相关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协调电网跨越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等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树木砍伐修剪、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治安保卫等相关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障碍,由当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清理。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工作,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在同一区域内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三)切实落实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已将石家庄电网“十一五”发展规划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落实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做到电网规划与相关规划同步实施。

      

      市规划部门要切实把电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走廊;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电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程序

      

      市政府将把电网建设作为石家庄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统一协调管理,开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简化审批手续,以打捆的方式对电网项目进行审批。对于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供电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征地等手续,实行项目储备。

      

      对于有公开承诺时限的项目审批,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没有公开承诺时限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工期紧并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输变电工程,各主管部门应同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等手续。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完成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后,可先行进行用地预审,在项目核准后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手续不全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五)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电网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项目多、用地分散的特点,为加快办理征地手续的进程,供电部门应及时将下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汇总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的确定工作。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规划,加大控制力度,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事先征得供电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个别急需且未能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及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及时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便利。

      

      (六)落实各项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电网建设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电网建设项目要积极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输变电工程征地、建设过程中,凡不属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各种费用要予以减免,收费标准有浮动范围的,要尽可能按照较低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电网建设前期征迁工作的主体,应严格落实领导全程督察制度,切实做好征迁工作。征迁费用由供电部门与当地政府或相应的机构在参照工程概算核定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后再予以拨付,征迁标准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热电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27号)执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电网建设工程标准落实有关工作,并将有关责任分解到相关乡镇(街道),确保电网建设工程工作主体明确、责任落实、配合良好、进展顺利。

      

      在城市电网建设过程中要努力做到科学、合理设计施工,施工方式要因地制宜,应从市容市貌、工程投资、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架空的架空,需入地的,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使有限的电网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电力隧道或排管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各建设指挥部、市政和交通部门在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时,应会同供电部门按规划同步建设电缆隧道或排管。

      

      (七)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为电网安全运行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营造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良好环境。

      

      在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植物。对于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植物,供电部门有权进行砍伐,并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06〕38号)进行处罚。

      

      (八)强化电网建设宣传

      

      要切实加强对电网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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