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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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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政办发〔2006〕5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2005年以来,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全市实施了“一免三补”等支农惠农政策。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农业、支持农村、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将惠及农民的政策措施宣传好、落实好。对各项补贴款的发放使用要实行公布或公示制度,接受农民监督。对应该到村、到户、到人的,必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村、到户、到人。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补助资金和“一事一议”筹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纳入村级资金管理范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各级要切实保证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贴款的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农业税费尾欠,严禁各种乱扣乱收,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农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国家关心“三农”问题带来的实惠。对于违反“一免三补”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政策,严肃收取程序,严明政治纪律,严格完备手续,严禁把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固定的收费项目,严禁借建设新农村名义擅自加重农民负担,严禁不经过审批备案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的违规行为,严禁强行以资代工。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工资金的专项监管,确保所筹资金用在规定的项目和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挪用村级资金。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制度建设是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有力保证。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关于重申部分重要涉农收费政策严肃涉农收费纪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滨价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各级物价部门要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内容进行检查,逐步把“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坚持全面、及时、合法、准确,做到真公示、常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禁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农村中小学必须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严禁在“一费制”的范围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以分解项目、分段收费等方式重复收费,变相提高“一费制”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严格按照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村的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必须执行省定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向乡、村集体组织和农村中小学乱摊派。落实和完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案(事)件的范围,界定责任追究的对象,完善核查督办的程序,限定案情和查处结果

      

      上报的时间,增强“责任追究制”的可操作性。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教育、物价、国土、计划生育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时,要主动邀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村中小学校不准要求学生统一购蚪萄Цǖ疾牧虾脱Ь?不准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不准额外收取试卷费、测验费等已经在学费中包含的费用。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之后,严禁各村变换名堂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对极少数存在“两田制”的村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限期进行整顿。对机动地超出5%的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纠正。整顿、纠正之后,与农户签定30年的承包合同。对问题比较多、在全国全省影响较大的地方,全市将作为重点乡(镇)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配合抓,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各级要逐步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专用票据制度、专项审计检查制度、定点监测制度。对农民反映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督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要在秋季收取结束后普遍开展一次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全市将于12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对各县(区)的年度考核。各级纪检、监察、农业、纠风、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促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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