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6〕9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精神,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沼气等可再生能源作为清洁能源,是未来可持续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对改颇茉唇峁埂⒈U瞎夷茉窗踩⒈3志蒙缁峥沙中⒄咕哂兄匾庖濉=昀矗鞯厝险婀岢埂耙虻刂埔恕⒍嗄芑ゲ埂⒆酆侠谩⒔睬笮б妗焙汀翱⒂虢谠疾⒕佟钡呐┐迥茉唇ㄉ璺秸耄罅Ψ⒄挂耘┐逭悠氐愕目稍偕茉唇ㄉ瑁〉昧嗣飨猿尚А5沂∨┐逭悠瓤稍偕茉椿勾嬖诜⒄共黄胶狻⑼度肷佟⒎裉逑挡煌晟啤⒉祷俗魉降偷任侍狻8骷丁⒏鞑棵乓勇涫悼蒲Х⒄构郏ㄉ枳试唇谠夹汀⒒肪秤押眯蜕缁幔罅ν平缁嶂饕逍屡┐褰ㄉ璧母叨龋浞秩鲜都涌旆⒄古┐逭悠瓤稍偕茉吹闹匾庖澹惺底ソ簟⒆ズ门┐逭悠瓤稍偕茉唇ㄉ琛?br>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目标,突出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太阳能利用等重点,按照因地制宜、群众自愿、分类指导、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努力实现农村沼气发展与畜禽养殖、庭院经济开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农村小城镇建设的结合。要强化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狠抓措施落实,促进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到2010年,全省新建户用沼气180万户,总量达到230万户以上;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2000处,总量达到2110处以上;年消化农作物秸秆和人畜排泄物8600万吨,年产沼气14.4亿立方米,使适宜地区25%以上的农户用上沼气,另有800多个畜禽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沼气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年增200万平方米,总量达到1600万平方米。同时,在适宜地区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当地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纳入“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坚持量力而行,尊重农民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发展,提高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普及率。畜牧养殖区、粮食主产区、山区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并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要结合新村建设、中小学校舍改造,积极建设太阳能暖房,配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要积极推广风力发电和风力提水。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的同时,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水源区、面源污染重点治理区域和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各级也要落实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要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支农资金用于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投入。对列入国家或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计划的项目,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给予补助。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按照规模大小优先给予扶持,供气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审批、上网,并给予补贴。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工程(生产)用地,可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四、强化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开发水平
进一步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研院所及可再生能源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对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生物气化、秸秆燃气发电、沼气压缩、提高沼气产气率、太阳能制冷以及光伏发电等技术,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力争取得新突破。对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积极引进国内外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重点解决制约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不断提高科技开发水平,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步伐。要积极创新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新模式、新途径和新机制,力求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要优先立项,重点扶持。要增加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立项比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政策。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管理与服务组织建设,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工作。重点乡(镇)要发挥农技站的人才和技术优势,指导农民建立农村能源服务组织。要加强技术培训,加快普及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基础知识。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就业制度,重点抓好农村沼气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专业兴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推行以县(市、区)为单位工程招标,扩大招标规模,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鼓励农民广泛开展综合利用,兴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组织。要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实现产业化发展、物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确保农民长期得实惠。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搞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协助争取国家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经贸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及推广农村沼气等新能源技术;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科技、环保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农业部门要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技术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农民教育和农民技能培训部门要开设农村新能源建设及技术推广专业课程,普及沼气等相关能源知识;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开发利用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自觉性,确保全省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再上新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