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市区一些重点地域(工业园区)通过实行免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先后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使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市区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凡经省级及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企业发展所需的工业用地,凭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文件,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土地出让金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
二、凡在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具体见附表)投资创办企业的,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实行减半收取,如出让金减半后达不到按省定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的,按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收取。
三、凡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点规定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取,不予减免。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享受优惠后的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计收。
五、凡在新会区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仍按该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