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淄政办发〔2006〕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平安淄博、和谐淄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60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意义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有抬头、反弹现象,个别地区活动猖獗,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呈现出打而不死、驱而不散、遣而不返、预谋抗法的严峻形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平安淄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为契机,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到认识到位、机制到位、责任到位、领导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三)我市是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九个重点地区之一,各区县、高新区要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城乡结合部、闲置出租房、中低档宾馆饭店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整顿;对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进行重点防控。
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底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排查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0月至11月):结合《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10月28日,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组织“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宣传日”活动。重点整治地区要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三)深入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区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工商所、派出所(以下简称“两委、两所”),夯实打击、防范、控制“三位一体”工作基础,形成联合打防体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至8月):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两委、两所”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为主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巩固打击成果。对区县、高新区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送传销人员。要根据部门实际,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发动社会力量举报传销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托“12315”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经贸部门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在基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一是要明确工作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张贴公告、散发宣传材料到户,使辖区居民了解打击传销的有关政策;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居民定期开展拒绝传销专题教育;严格实施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出租房屋清查活动;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举报或移交发现的传销人员、传销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坚决拒绝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工商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行使乡镇(街道办)打击传销办公室职责;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辖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非法传销活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办或协助查办重大传销举报。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治安管理;巡逻巡查;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暂住证及管理;租赁房屋的登记与管理;配合经侦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手段实施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偷税的经济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骗群众;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举报。二是要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工商所、派出所要搞好工作衔接,在接到举报或转办函4小时内,联合案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处,并各自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两委、两所”每月通报本单位掌握的辖区房屋出租情况、暂住证办理情况、传销活动查处情况。由乡镇、街道办牵头,组织建立由“两委、两所”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保持严打态势,强化刑事手段,震慑违法分子。一是建立传销举报快速反应机制。主要依托工商机关12315和公安机关110举报网络和信访渠道,对传销举报迅速转(分)办、处理,并及时反馈,加强督查,确保落实。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区县工商、公安机关和基层工商所、派出所立即联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处理,不给传销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各区县、高新区及有关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区县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与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县工商、公安机关与基层工商所、派出所,都要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基层工商所、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传销苗头和动向,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打击。三是强化刑事手段,严厉查办大要案件。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利用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执法行动中要突出刑事打击职能,公安机关要针对传销犯罪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实施“全程打击”和“精确打击”,要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在明确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同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案件侦办中要从目前打击传销工作政策性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与检察机关和法院沟通协商,争取相应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刑事打击手段震慑传销犯罪分子,遏制当前传销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四)规范直销监管工作,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行为的监管,监督直销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注重宣传教育,坚持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宣传内容,以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为重点宣传群体,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高新区要因地制宜,加大工作力度,把“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宣传日”活动组织好,通过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舆论宣传。
五、进一步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成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和督导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建立信息情况定期交流制度。各区县、高新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紧急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信息交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明君(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献珍(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传新(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李贡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党组书记)
赵泮利(市教育工会主席)
周立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亮文(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志卿(市信访局副局长)
马春安(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谭培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忠波(市人行副行长)
钟群(市经贸委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张志超兼任办公室主任,周立华、谭培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对外行文。领导小组成员如需调整,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