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明确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请示的通知
颁发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府办〔2006〕9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请示》(中人报〔2006〕21号)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明确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请示
市政府:
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成立后,但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没有明确。为明确其收入待遇,我们认为根据镇区安监分局(所)的机构性质及人员经费供给渠道,其工作人员待遇应与镇区公安、司法、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分局(所)工作人员相同,因此,我们建议:镇区安监分局(所)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按照中府办〔2003〕1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安监分局(所)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不低于市直机关同职级公务员(含工勤人员)的收入待遇。
二、安监分局局长(副科级建制的正职领导)的收入待遇不低于该镇区内设机构部门正职领导的收入待遇。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中山市人事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