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清理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江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野生动植物保护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的
以“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通过对全市猎捕、采集(采挖)、驯养、经营、收购、出售(加工)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依群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贻昌 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王诗真 市林业局副局长
庄 军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涂光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奇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 伟 市邮政局副局长
曾方平 宜春车务段副段长
徐水华 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庄 庆 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张垂业 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傅三保 市林业局木材检查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林业局,负责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彭志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坚持“强化宣传教育,规范管理秩序,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无证经营、无证驯养、无证收购、无证运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湿地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市民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
四、整治重点
1、无证猎捕、驯养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2、无证采集、违规采集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
3、无证经营、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4、无证运输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5、非法倒卖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整治时间与范围
1、整治行动的时间为三个月,从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1月10日
2、整治行动的范围包括宜春市所辖区域内各野生动植物驯养(经营)户、制药厂、药店、集贸市场、餐饮、加工、苗木培育单位以及汽车站、火车站等流通领域。
六、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1月10日至30日)
1、成立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公开信”;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对野生动植物驯养(经营)户、苗木基地、制药厂、药店、集贸市场、餐饮、加工等场所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阶段:查处整治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要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月1日至1月1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活动取得的经验和存在不足,逐步建立起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力。
七、整治要求
1、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抓。要加强同工商、公安、交通、农业、卫生、铁路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执法力度,力争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抓住重点,快速出击。重点查处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非法经营、运输和倒卖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案件。一旦接到举报线索,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
3、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举报电话:0795-3223738 322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