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后优待政策的通知
颁发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为调动广大在校大学生的应征积极性,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对2006年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后实行优待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的优待金,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发放。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给予每人6000元的奖励;入学前户籍非嘉兴市的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给予每人1000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并由批准入伍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退兵的,发给的奖励金收回。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自谋职业的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安置标准发放助学补助金。
二、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已缴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退伍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50%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的,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70%学费;对荣立两次以上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复学后免缴全部学费。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并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退伍复学后免缴全部学费。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后减免的学费由各高等学校统计报市征兵办审核后,由市财政、教育部门研究解决。
三、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减免学费优待;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等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和优待安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