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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和龙市宏源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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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4
【实施日期】 2006-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和龙市宏源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颁发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州政办电〔2006〕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煤炭局、安全产生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4日8时20分,和龙市宏源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7名作业人员全部死亡。目前,州及和龙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已全部到达事故现场,抢救队伍已及时到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常委、州委书记邓凯立即指示:“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好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州长金振吉亲赴现场,并做出指示:“要成立事故抢救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统一指挥,切实保证井下救护人员的安全,防止二次事故发生;要立即通报全州各煤矿,全面停产;立即在全州范围内展开一次煤矿瓦斯大检查;要抓紧做好善后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为排查事故隐患,确保我州煤矿的安全生产,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要从此次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全面部署,排查隐患,从2006年11月4日起,全州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检查。

      二、各级煤炭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对辖区煤矿逐一进行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检查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覆盖面要达到矿井总量的100%,在排查高瓦斯矿事故隐患的同时,也要排查低瓦斯矿的瓦斯事故隐患。现场检查人员在排查事故隐患过程中要认真仔细,检查后要在书面上签字盖章,切实承担检查职责。

      三、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严厉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防止瓦斯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我州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对因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县(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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