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府办〔2006〕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一届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韶关市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和解决农村“一保五难”问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硬底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农村公路从“有路走”过渡到“有好路走”为目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步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思路,坚持“质量第一、稳步建设”、“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建设原则和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努力推进我市镇通行政村公路硬底化建设,提高农村路网通畅水平和抗灾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公路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及任务
我市共有行政村1204个,通村公路约3804公里。已完成硬底化公路行政村771个、1304公里(其中革命老区618个,通村公路2375公里,已完成硬底化355个,735公里),拟用4年时间对我市433个未实施公路硬底化的行政村2500公里的农村公路进行改造(其中老区村263个,1640公里),即到2009年使我市镇通村公路全面实现硬底化,平均每年完成625公里。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发改、财政、老促会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的研究、争取,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交流建设情况,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的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本县(市、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作为任期目标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齐心协力,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征地拆迁和协调公路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四、规划及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交通部门备案。规划时要把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农村扶贫相结合。突出重点,加大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力度,优先安排革命老区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支持红色旅游公路建设,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中,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对路基已完成、配套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完善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
由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里程长、线路分散,大部分线路处在山岭重丘区,弯多、坡陡、路窄,工程造价高,仅靠省补助资金难以按标准实施,各级政府必须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对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省给予镇通行政村公路建设每公里15万元补助,市财政给予公路建设每公里1万元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每公里配套2万元,乡(镇)人民政府每公里配套1万元。
通村公路建设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沿线村民的积极性。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通村公路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以大局为重,通力合作,全方位支持通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由当地政府解决,县(市、区)属各有关部门减免相关规费。
(二)资金管理。
1、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费每年在地方公路养路费中适当安排。
2、各县(市、区)交通局每月于20日前上报工程月度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市公路管理总站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交通局。
3、市交通局根据省下拨的补助资金和各县(市、区)交通局上报的进度、财务报表召开由市公路管理总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确定预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各县(市、区)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给施工单位。
4、市补助资金项目待市交通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
5、市交通局每年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六、工程建设管理
(一)项目业主。
各建设项目业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或由县(市、区)公路部门承担。
(二)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1、建设规模原则与省下达的建设计划确定的规模相对应。
2、技术标准。镇通村农村公路线型在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基础上,要求路基宽在4.5米或以上,路面宽4米或以上; 并按要求每隔300米设置错车道,完善排水、防护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个别困难路段确需降低标准,应由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论证、批准。路线原则上尽量利用旧路,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以节约有限耕地资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通客运班车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要求路基宽5.5米以上,路面宽4.5米以上。
3、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原则上在旧路面上设置必要的调平层后,铺设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面层最小厚度不低于18厘米,混凝土板抗弯拉强度不小于4.0MPa。
当路基强度(弯沉)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铺设厚15厘米、5%水泥含量的砂砾稳定层,对路基进行补强处理。
4、桥涵设计荷载一般不应低于公路—Ⅱ级,原荷载标准低于公路—Ⅱ级的桥涵应同步加固改建为公路—Ⅱ级,桥涵与路基同宽。
(三)审批程序。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一揽子审批的方法进行立项审批。根据《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府令〔2005〕98号)的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简易工可及建设方案由各县(市、区)公路部门编制,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各县(市、区)交通局一揽子审批,报市交通局、市公路总站核备。列入国债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公路部门负责编制简易工可及建设方案,由各县(市、区)发改、交通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交通部门平衡后转报省有关部门。市交通局下达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时,同时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对未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市不予安排建设计划。
2、建设项目方案由设计说明书、路线平、纵、横断面图及相应设计表、路基典型横断面图及设计表、路面结构图、桥涵设计图、预算等组成。
3、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审批。
(四)项目招投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县(市、区)交通局、发改局负责当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协调。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可选择“打捆招标”来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应资质或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五)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监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质量监督,各县(市、区)交通局必须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并按不少于30%的项目比例核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项目业主和村委会派员负责,公路管理部门应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老促会可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督,充分发挥老促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把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关。
(六)交、竣工验收。
各建设项目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市交通局按一定比例抽查,并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内容和程序按《韶关市农村公路水泥硬底化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对革命老区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各县(市、区)交通局应邀请老促会同志参加。
七、养护管理
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切实把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维护好,做到建成一条,养护一条,发挥效益一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各县(市、区)政府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