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黄石市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及国家九部委局《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结合《黄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煤矿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现状

        截至2006年6月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454家(不含砂、砖瓦粘土矿山)。按矿种及生产规模划分,铁矿34家(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24家,3万吨以下10家),铜矿47家(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23家,3万吨以下25家),金矿8家(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5家,3万吨以下3家),其他金属矿产3家(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1家,3万吨以下2家),水泥用灰岩矿山15家(年生产规模10万吨以上9家,10万吨以下6家),建筑用灰岩303家(年生产规模10万吨以上101家,10万吨以下202家),其他非金属44家(年生产规模10万吨以上19家,10万吨以下25家);按区域划分,大冶市189家,阳新县197家,城区68家(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区域);按发证权限划分,部省级94家,市级68家,县(市)级292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布局不合理。有的地区建材类露采矿山设置过多,布局过密,矿山规模过小,年生产规模在10万吨以下的水泥用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就占65.4%,金属矿山43.5%达不到准入规模。有的矿区一矿多井,浪费破坏资源现象严重。

        2、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大部分矿山粗放开采,以卖原矿为主,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有益共伴生组分得不到有效回收,资源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

        3、越界开采时有发生。有的矿山与国有矿山争抢资源,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大部分非金属矿山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乱占耕地、破坏植被、污染环境的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5、砖瓦粘土类矿山未按照上级规定的“禁实”时限关闭,破坏耕地资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为指导,以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主线,以资源整合、优化布局为导向,以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我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整合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优势矿种,重点放在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和小矿密集区,针对不同矿区、不同矿种、不同规模矿山,因地制宜实施矿产资源整合。

        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以生产规模较大、资源储量保证程度高、技术、管理、装备能力强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它矿山。鼓励大中型矿山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相邻矿山。

        3、坚持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代表,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独立的生产系统,其他矿井予以关闭。整合主体要按照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核准(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在完成环保评价、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后方可进行生产。对开采技术条件差、安全生产无保障或以改扩建的方式非法生产的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依法查处。

        4、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置资产和安置人员,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公开矿产资源整合过程和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1、严格控制非煤矿山数量。以全市454家矿山为基数,2006年底关闭整合21家,2007年底关闭整合37家,全市共关闭整合58家,其中,大冶市23家,阳新县27家,黄石城区8家。到2007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数量控制在396家左右。各县(市)区在实际工作中要力争超额完成任务。

        2、坚决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山。到2007年底,全市铁、铜、金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对零星小矿暂不能整合、实际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按开采设计改造达到设计开采规模。水泥用和建筑用灰岩建材类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必须在10万吨/年以上。对大冶市殷祖镇、刘仁八镇和阳新县洋港镇、王英镇、排市镇、枫林镇、木港镇等边远地区,为方便群众的需要,适当控制建材类矿山总量,暂保留最低生产规模3万吨/年以上的矿山。 

        3、坚决取缔砖瓦粘土类矿山。按照国家提倡使用节能型砖瓦现行政策规定,有计划地逐年关闭砖瓦粘土类矿山,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严格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规定,停止审批取用粘土制造砖瓦企业的用地供应。

        三、整合对象及方式

        (一)关闭对象

        1、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国有大中型的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矿山以及国道、省道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和布置过密的露天采石场。同一矿区、矿体的多个采矿权,只能保留一个,其它必须关闭。

        2、粘土砖瓦类矿山。黄石城区在2006年底完成“禁实”工作。大冶市和阳新县分别在2007年1月1日和7月1日前完成城区的“禁实”工作,2008年底全面完成所辖乡镇“禁实”工作。

        3、生产能力落后的矿山。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规划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和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当年予以关闭。

        4、资源枯竭型矿山。对已批准占用保有资源储量不足1万吨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予以注销,当年予以关闭。

        5、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经安全、环保部门认定不达标的矿山。

        6、国家禁止开采的矿山。

        7、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

        8、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整改后仍有越界开采等行为的矿山。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对上述关闭对象直接作出关闭决定,并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二)重组范围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合法矿山进行重组:

        1、开采同一矿区、矿体,矿山与矿山之间无不可逾越的地质构造相隔,经确认资源赋存条件适宜一个矿山规划开采的金属矿山。

        2、布局不合理及采场长度不足300米的建材类矿山。

        3、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实际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和10万吨以下的建材类矿山。

        4、两矿安全距离不足200米的矿山。

        四、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

        (一)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整顿关闭阶段(2006年7月至2006年10月)。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以上关闭、整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组织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具体要求,依法取缔纳入关闭范围内的矿山。

        第二阶段:资源整合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按照本次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具体要求,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矿山进行重组,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拟定矿区范围,依法完善办证有关资料,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并按整合后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改造,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合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要求在10月底完成。11月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非煤矿山整合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停止审批该地区的矿业权;凡发现应关闭的矿山或假整合的矿山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关闭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担负起重任,确保关闭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2、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非煤矿山资源关闭整合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的矿山,对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吊(注)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关闭对象依法吊(注)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的矿山进行环保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依法吊(注)销关闭矿山的环保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山的火工物品,注销其有关证件;负责维护矿山关闭现场秩序;负责整合后矿山的火工物品供应、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办理整合后矿山的企业预核准和工商登记手续;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停止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拆除供电设施;负责依法查处向非法矿山转供电等行为;对整合后的新采矿权人供电。

        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非煤矿山整合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非法开采制止不力的县(市)区、乡(镇、街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继续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按规定及时返还经整合被关闭矿山的剩余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3、加强监管,健全管理制度。要注重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整合期间,暂停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整合矿山可按照整合方案要求和矿区矿体赋存情况合理划定矿区范围;对已进行了有偿化处置的,不再进行有偿化处置;对新占用储量,采用协议方式按现行规定有偿出让。

        对影响大中型矿山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由大中型矿山企业给予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整合前未通过有偿取得采矿权的矿山,整合时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矿业权有偿化处置。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严把矿业权准入关,合理规划布局矿业权,实现有序开采利用。要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新设采矿权以拍卖为主的制度,实现市场配置资源。要切实加强对关闭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