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教委公〔2006〕10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办厅〔2006〕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办厅〔2006〕6号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把督查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要信访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督查督办。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二、教育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强化工作责任,维护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在工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督办原则,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三、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教育部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越级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或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教育系统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教育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四、要及时处理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及时转送交办相关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承办单位从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应在60日内反馈办结意见,最长不得超出90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并由其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上级单位。
五、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符合政策、手续完备、处理意见恰当”的要求,对上报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汇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原承办部门或单位,并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对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能办结交办信访事项的,上级单位应及时进行催办。督办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请人约谈督办、派人实地督办和有关部门联合督办等方式。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给上访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出书面答复意见后由信访部门负责答复;也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予以答复,但答复的书面意见应抄送信访部门。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严格遵守督查督办工作纪律。在督查督办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照规定、政策和程序办理,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查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查督办材料。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存在不按《信访条例》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对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的;有关单位制定的政策、规定不完善或者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规定和给予当事责任人行政处理的建议。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