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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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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榕政办〔2006〕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代扣代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公民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要积极支持、督促财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领导干部要带头纳税,为广大纳税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依法扣缴。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一)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工资内、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登记造册,并将工资发放清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通过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扣缴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征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

      (二)做好合并计算工作。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后,各单位应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支付的工资和本单位当期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及时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应将财务以外的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及时合并到财务部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做好扣缴税款工作。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并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落实代扣代缴工作责任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认真履行义务。

      (五)加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及时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地税机关要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服务是税收管征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纳税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措施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年底前将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列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并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对所有扣缴义务人编制统一的纳税编码,逐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全面掌握代扣代缴户数和税源情况,健全扣缴义务人征管电子档案,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

      (二)明确征管划分。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属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管征,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管征。各县(市)及马尾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仍按原征管划分办法执行。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按季报送同级政府。对于代扣代缴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单位,可以提请政府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以此督促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特别是要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使办税人员掌握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努力提高具体办税水平,以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和代扣代缴率。

      (五)加强纳税申报环境建设。一是加强申报窗口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窗口,专人负责,热情接待。二是加强开放式申报服务建设,尽快实现申报方式多样化。

      (六)及时开具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列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原则上一年开具一次。对需要开具具体某个月份完税证明,或者临时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个人所得税电子明细申报数据的前提下,可自行或委托扣缴单位经办人员到地税机关开具。

      (七)及时支付手续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需的手续费由各级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财政部门按月及时、足额拔付,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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