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发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升我市统计工作水平,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反映国情国力、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各类经济主体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平安宁波和和谐社会建设等一系列事关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对新时期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经济成份和经济主体日趋复杂,和谐发展理念广为渗透的实际,深刻认识到统计工作正面临着新的形势、统计工作的地位更加重要、统计业务内涵更加丰富、统计方法制度更需科学。切实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统计工作组织模式陈旧、统计产品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统计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市统计改革和发展。
二、做好反映发展趋势的统计监测工作
利用真实的统计资料、实施科学的统计监测评价是当前统计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拓展统计业务内涵,创新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政府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制定政策和绩效评价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要进一步发挥统计监测评价作用,在继续做好传统产业及社会事业统计工作的同时,新建并实施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全面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新建并实施以县级为总体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的动态变化;扩大并健全全社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和制度,包括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农村农户和城镇私人投资,全面掌握和反映投资对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走势。要以创新的理念,重点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第一手的统计资料,加强政府中心工作、战略决策实施的实现进程以及科教、人文、环境等社会方面的研究测评。要建立与政绩评价体系相适应的统计制度,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视加强民情民意调查,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架设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
三、创新县域统计工作的组织模式
转变观念,拓展思路,改革和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统计事业发展规律的、符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的县域统计工作组织模式,使县域统计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统计力量配置更加科学合理,统计数据收集更加全面完整,统计工作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当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县域统计工作的队伍建设,整合县级和乡级统计力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统计事业单位,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分片区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等各项地方经济社会调查工作;在继续抓好统计工作组织模式改革试点的同时,根据实际条件,尽快推开。要采用统一公开招聘的方式,确保把符合统计专业岗位素质要求的优秀人才引入县级统计调查队伍。要调整并合理界定县级政府综合管理机构、统计调查机构和乡镇政府的统计工作职能,重视抓好社会统计力量的培植,通过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统计事务所等相应的统计中介机构。要通过县域统计工作组织模式的改革,尽快建立一支适应科学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县域统计工作队伍,全面构建“以县级为重点,以行政为主体,以事业为支撑,以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县域统计工作新体系,努力实现“资源统筹,管理统一,功能齐全,运作高效”的统计管理工作新格局,有效改善统计法制环境。
四、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和《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认真组织开展“五五”统计普法,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教育。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稽查,依法查处拒报、瞒报、迟报、虚报统计资料的各类违法案件,并在办案力量、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努力提高我市统计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市、县两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承担着本行政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职责,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本着“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总体要求,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共享。要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畅通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会计、业务资料的渠道。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委办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及相关信息交换等制度,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基础资料。各级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统计执法巡查以及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面对统计工作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特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为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所发挥的特定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统计职能,重视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对事关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确保经济运行中的真实信息通过统计手段充分反映,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