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94号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2006年8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能,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严格规范救治对象,合理确定救治标准

        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既要切实保障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又要加强甄别核实工作。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限定在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要合理确定救治对象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诊治、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减免优惠幅度,参照当地惠民医院减免标准执行。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应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由医院商救助管理机构确定。

        三、强化政府责任,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主要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并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从救助专项经费中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四、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一)救治工作程序

        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护送单位或通过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病人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对救治对象要建立专用病例档案,并详细记录病人救治过程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办理出院手续;对非救助对象,按常规病人就诊程序接诊救治。

        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甄别和确认“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协助医院做好救助对象的诊治、离院和医疗经费审核、结算工作。在病人身份难以确认时,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二)救治费用结算

        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与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每季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报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核定的医疗费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拨付。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医疗费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于病人或家庭结算有困难且尚未纳入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市县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流浪乞讨病人”有生命危险,被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定点医院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和管理,相关费用需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结算。

        (三)死亡人员处理

       1.救助对象医治无效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现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无法确认身份的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社会上的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按现行规定解决。

        3.对患传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江苏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登记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