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颁发单位: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6〕81号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特困优抚对象“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下简称自然增长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不考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入的情况下,适当地增加地方财政的投入,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种制度长期坚持。
二、核定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范围的对象
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范围的对象包括:在民政部门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三、确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的幅度
在不考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增加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投入的情况下,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测算、确定当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增长幅度和数额。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保持不变。
四、做好自然增长经费的预算和发放
以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为单位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的经费,由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对象每年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具体数额,由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民政和财政部门确定后,计算到优抚对象当年的月抚恤补助标准内,按月或按季度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加强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并使之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争创“双拥模范城(县)”的硬指标。做好自然增长机制工作,事关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做好每年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测算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数据和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所需经费的预算和拨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研究和解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