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发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榕政综〔2006〕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团体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办、市经研中心的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其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农民工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各级各部门。
农民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确保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信息,做到资源共享。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
1、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万人(含城区吸纳2万人)的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完成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2、建立调查摸底制度。各县(市)区要摸清本地农村劳动力供给数量,整合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统计等相关部门力量,依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村级组织员,采取“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的办法,按照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就业愿望、技能水平等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源信息库。全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实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做到农村劳动力供给和需求情况两头清,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2006年底前要完成市本级和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人员编制落实和人员配备任务,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龙头作用,依托现有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共享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并结合企业需求,通过组织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见婊嵊肟谷粘V耙到樯芟嘟岷系男问胶妥龇ǎ迪制笠涤霉ず团┐謇投Φ挠行Ф越印R浞址⒒永臀衽汕才嘌怠⒕鸵怠⒈U稀⑽ā八奈灰惶濉钡淖饔茫牙臀衽汕卜窆δ苎由斓脚┐澹橹┐謇投τ行蜃凭鸵怠?br> 4、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合理整合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劳务派遣组织、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有资质的民办培训实体等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网络。要结合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等培训计划。要把农民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要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与城市公民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2、实施分类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调查摸底情况以及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搭建农民工培训意愿和企业岗位工种需求有效对接的平台。各县(市)区要发挥本地区行业特色作用,以就业为导向,实施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分类培训,重点开展新成长劳动力培训,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为各大产业发展提供后续产业工人;开展劳务输出培训,提高他们的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其岗位技能水平。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从事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落实培训经费。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实行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的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机制。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职业技能鉴定按每人次2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省、市及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除省、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有效用于开展农民工培训。
四、下大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1、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紧密配合,通过对福州市企业人工成本水平与构成的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农民工和其它职工应同工同酬,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基础上,不得滥用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2、推行工资保证金和监控预警制度。对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行业应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到对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参照执行。对有欠薪记录和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监控其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工资监控预警制度,确保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及时立案查处。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益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并积极推行规范的、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2、实行用工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用人单位按《福建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及榕劳力〔2006〕284号等文件要求招用农民工,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推行就业人员登记卡制度。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覆盖到各类企业农民工。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市安监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应审查施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2、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将在本统筹区范围内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到医保中心流动窗口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按照“低收费、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原则,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根据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积极做好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简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对在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返乡造成参保衔接中断,社保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对返乡的农民工可申请领取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金,也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农民工离开企业后可到社保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与城镇职工一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各司其职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及权益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农民工开放政策,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超时超强度劳动、非法使用未成年工和童工等现象进行查禁。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2007年底前,要参照同类城市的标准,配齐配足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不少于5人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优先审理。
教育部门:要重点落实城镇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应做到“三个一视同仁”、“三个特殊照顾”和“三个灵活办理”。即:对农民工子女在评先、入团和课外活动方面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和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转学或借读三个环节给予灵活办理。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同时强化职业卫生的主体职责,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卫生环境。
公安部门: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计划生育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流入地管理机制,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免费服务项目和发放免费药具。
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的劳务对接、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以及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政策以及其它未明确的规定,一律按照国发〔2006〕5号和闽政〔2006〕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