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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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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6-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单位: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函[2006]7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怀化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研究,决定用6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统一组织协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杨冬英任组长,市公安副局长姚述铭任副组长,市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工业、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王世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认真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普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普查整治范围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普查整治的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门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

      6、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

      7、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的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小炼油、小网吧、小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5日前)

      1、安排部署。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市消防支队在11月15日前对市直各单位的普查人员举办一期培训班,消防大队要对各职能部门及乡镇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要利用119宣传周期间开展宣传,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3月31日)

      1、自查整改(2006年11月16日至30日)。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澄清本行业、系统属于普查整治范围内单位或场所的底数,逐一进行检查,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消防部门,消防部门要做好隐患录入工作。县(市、区)安委对本辖区无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普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3、监督检查(2007年3月)。各县(市、区)安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进行普查整治。对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任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的单位,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

      各县(市、区)安委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市安委将于4月中旬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安委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普查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对普查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将检查、整治、处理情况于每周五下午15:00前通过公安网数据传输或传真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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