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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报临床供应紧缺药品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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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6-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报临床供应紧缺药品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发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近段时期以来,少数临床必需药品出现供应紧缺的情况。为维护患者的权益,尽快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证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制定了临床紧缺药品生产供应协调的工作制度,卫生部门承担收集并确认临床紧缺药品信息的工作。我局已于今年3月27日下发了《关于填报<本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统计表>的通知》(沪卫药事〔2006〕2号),要求各医疗机构上报有关信息。现对各医疗机构上报临床供应紧缺药品信息的工作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确认临床供应紧缺药品

        各医疗机构向上级单位报送临床供应紧缺药品信息前,应登陆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网站(www.yyzbsw.sh.cn)或致电市药事所(电话:63273747-203,联系人:黄窚)查询有关中标企业供货的情况。若经市药事所核实中标企业均无货供应,或医疗机构采购的是非规定招标的品种,医疗机构应通过网络等渠道积极与全国的生产、经营企业联系了解有关供应情况后确认药品临床供应紧缺。

        二、上报信息

        医疗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确认药品供应紧缺后,则向市、区(县)卫生局正式报送紧缺药品信息。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定期集中报送相关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向市、区(县)卫生局不定期报送。根据《关于填报<本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统计表>的通知》要求,今年4月已上报的紧缺药品信息无需再次上报。

        各区(县)卫生局将所辖医疗机构供应紧缺药品品种和数量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各市级医疗机构可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上报供应紧缺药品信息统一按《医疗机构紧缺药品统计表》(见附件)格式填写。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机构紧缺药品统计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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