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政发〔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快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实施《纲要》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撤地建市以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执法水平有所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观念相对滞后;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贯彻落实《纲要》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加强“三个文明”建设,把贯彻实施《纲要》与实现富民兴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力争到2007年全市建成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到201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二、认真做好《纲要》学习、宣传工作,深刻领会《纲要》内容及精神实质
贯彻落实《纲要》必须把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摆在首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学习培训和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司法行政和政府法制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将《纲要》的学习列入干部教育、公务员在职培训和普法教育的内容当中,通过多种形式,强化《纲要》的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广大公务员对《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的理解和把握;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方式对《纲要》进行宣传,扩大《纲要》的社会影响面。从2006 年 起,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贯彻《纲要》的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和评议,从而确保《纲要》在我市得到全面执行,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
三、突出重点,明确分工,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长期性、全面性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在认真执行《来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社会公众,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来宾市人民政府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深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督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
(1)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
(2)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和完善《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展的监管办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
(3)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组织的关系,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社会事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
(4)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逐步完善劳动、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健全困难群体的救济扶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研究制定《来宾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3、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及财政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并实施《来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公室)。
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公室)。
5、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6、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定和实施《来宾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建立和实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三)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2、提高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3、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市法制办公室)。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全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底前,市本级要完成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市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裁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市法制办公室)。
3、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实施《来宾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来宾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来宾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扣除年终目标奖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将执法案卷的评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
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市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监察局)。
6、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商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等制度,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机制(市信访办公室)。
2、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认真抓好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林业局、市调处办)。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审查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市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将复议活动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防止行政相对人因“告状无门”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要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保证行政复议公正与效率。要建立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要实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探索和试行公开审理、听证、质证、庭审式审查等方式,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公正、合法、适当。要实行限时结案制度,对违法、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保证切实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和通报制度,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要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施(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
6、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公室)。
7、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和对行政执法错案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及各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任期内和离任时的专项审计。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 监督合力(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工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公室、市广电局)。
(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法活动。要把依法行政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内容,使之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从2006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市、县两级行政院(校)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计划。市法制办要会同市组织部和市行政学院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使领导干部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制定学法规划,健全和落实分部门、分层次的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立法法、处罚法、赔偿法、诉讼法、许可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的公务员培训都要安排依法行政的内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有关单位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市、县行政学院(校)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公室)。
4、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除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门法制宣传活动外,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办理信访事项及其他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市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历史重任,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全面启动,稳步协调推进,巩固成功做法,创新工作经验,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要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对各项工作任务,各主要责任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将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同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本意见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将于每年11月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监督部门联合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审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认真组织,统一实施。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基础建设,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和办案交通工具、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与困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基础建设与其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相适应,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来宾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