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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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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颁发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6]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深化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深化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以及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风险“防范器”、金融“调节器”作用,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化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海南金融体系的迫切需要。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协调发展,有助于解决我省金融体系发展缺位缺失和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三)深化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保险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作为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目前正处在从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的新阶段,要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转变经营方式,提高整体实力。我省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保险深度和密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起现代保险经营体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形成竞争力。

      

      (四)深化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保险最基础的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人身安全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医疗等保险,满足人们的不同保险需求,对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因为市场规模小、基础薄弱、覆盖面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需要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大力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面向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

      

      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改革发展全局,以人为本,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以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快速发展原则;坚持市场取向、创新发展原则;坚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原则;坚持调整结构、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大力发展法定保险、产业保险和创新保险,以及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实现小险小保、大险大保、特险特保,努力提高保险的行业覆盖率、社会覆盖率,提高保险深度和密度,做大做强海南保险业。

      

      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争取到2010年,我省保险市场规模达到372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继续增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增强,保险产品种类齐全,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丰富多样;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承保金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以及保险保障度和贡献度指标均显著提高;风险得到切实防范,公司内控制度更加完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水平不断提高,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市场行为管控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更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保险文化基本形成,公众保险意识明显增强。

      

      三、我省保险业的业务发展重点

      

      (一)切实推动法定保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和危险货运承运人责任险、危险作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旅客旅游意外保险等法定保险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法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校方责任、火灾公众责任、医疗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辅助政府有效管理社会风险。

      

      (二)加快发展四大产业保险。1.发展热带高效农业保险。以发展大宗农产品保险为重点,开办橡胶、香蕉、冬季瓜菜等种植业和家禽家畜、鱼虾等养殖业和海洋渔业保险,并探索发展包括农产品加工、运输在内的一揽子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为热带高效、特色农业服务。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制定省和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农业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对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收返还,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将预算安排的抗灾救灾专项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基金,逐年滚动发展。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2.发展新型工业和基础设施保险。配合建设新兴工业省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保险在天然气、石油加工和化工、汽车生产、制纸、水泥、制药等工业领域的发展,推出企财险、一般责任险和特种责任险、保证保险、意外险等险种。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保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为我省交通、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驾护航。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安排、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时,应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参与保险,并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我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发展旅游保险。围绕建设旅游强省的目标任务,开办旅游业相关保险业务,重点发展旅行社责任险、景点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及自驾车、漂流、水上娱乐、潜水、徒步、探险等特色保险,确保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4.发展出口保险。根据我省对外贸易特点,建立信贸协作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涉外货物运输、鲜活食物储存和运输等保险,促进我省出口增长。争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省建立分支机构,更好地为我省对外贸易提供保险服务。

      

      (三)统筹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快发展商业性城市和农村养老、医疗、健康保险,逐步形成一个全面覆盖、多层次的商业保险保障体系。一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生活保障水平;利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个人健康、养老保险;结合城镇医疗体制改革和地区特点,推出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新路子;借鉴兄弟省市做法,以政府主导、社会监督、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的模式,支持保险业参与社区合作医疗工作。二是支持保险业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采取“以点带面”的作法,先在部分市县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待取得良好成效后再逐步推开;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推动保险公司参与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在农村推出适合农民消费的产品和产品组合,重点发展卡式简易型保险、长期健康险、家庭养老保险;发展农村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农民工保障体系,发展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医疗、养老保险。加快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积极开展“保险示范乡”、“保险示范村”创建活动。

      

      (四)探索发展有潜力、有市场的创新风险保险。一是推出新技术研发风险保险。通过开办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护保险等保险业务,降低或转移新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各种风险,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供广泛的支持和服务,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二是发展金融保险。研究为银行贷款、信用卡开发、上市公司资本运营等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分散、化解金融风险,减少信贷损失,增强我省金融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四、深化我省保险业改革的重点

      

      (一)深化保险业体制改革。一是推进行业管理机制改革。发挥监管机构在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全面对外开放和综合经营的趋势,健全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理顺职责分工,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执行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透明度,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二是推进经营机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化经营运作机制,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从注重规模与速度的评价转变为注重内含价值、业务质量、经营效益的评价,并建立健全经营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三是推进保险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完善省内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严密、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考评机制和内控机制。以保监会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为基础,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健全分支机构在组织机构控制、业务流程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增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

      

      (二)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促进省内保险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并通过利用外资公司的技术开发能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推动省内保险业走向国际化,提高整个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引进来”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引进中外资保险公司以及养老、健康、农业、责任等专业性公司。

      

      五、大力开展保险宣传,提高社会保险意识

      

      整合政府、保险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资源,发挥整体合力,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保险宣传。保险宣传要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和机关,突出受众的广泛性。要以保险常识、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功能作用、保险行业文化以及重大承保与典型赔案为宣传重点,推动保险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保险意识。要加大保险业的正面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各保险机构在当地各市(县)、各乡镇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在党校、行政学院等院校的培训中,将保险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其运用保险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对公务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由省就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就业培训机构、外来工协会、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在农民工岗前培训中讲解保险知识,增强农民工保险意识;加强保险教育,积极推进保险知识在中小学生中的普及教育工作,在我省自编中小学教材中加入保险知识的内容,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六、增强创新意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一)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推动产品创新,根据公众需要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相关保险;认真研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保险需求,开发适合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供风险咨询、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理财等多方面服务;探索开办高校学生就学贷款保险、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

      

      (二)在销售方面推陈出新,探索“一站式”等服务方式。推广包括电话销售、手机短信销售、网络销售、职场营销、产寿互相代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等一系列产品营销方式;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综合客户服务平台,提升自动化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逐步实现由单一保险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加强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

      

      (三)发展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专业分工。推动中介服务规范化,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服务网络,鼓励中介机构加强服务创新,发展特色业务。合理拓宽中介机构经营范围,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综合经营,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七、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以市场行为、公司治理结构和偿付能力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要求,大力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切实抓好保险监管工作。要改变监管思路,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动态监管的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建立起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健全高管人员档案,加强对高管人员流动的监控,认真落实国有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加强内控制度监管,完善保险公司内控评价体系。抓好偿付能力监管,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加大财务会计检查力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各项准备金提取到位。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因素的识别、监测和评估,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并将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

      

      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海南地方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保险业加快发展。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贯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公众责任险、高危人群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海南”建设。加大打击保险领域犯罪的力度,保护保险企业和投保人利益。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弘扬“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切实抓好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开展我省保险诚信评议活动,建立诚信评议长效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进一步改善选人用人环境,多渠道选拔和培养保险人才。促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保险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保险职业教育,建立保险业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保险知识,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将保险业纳入我省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市、县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与本地保险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海南保监局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我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和谐海南”建设。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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