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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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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经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市各拍卖企业:

        为规范拍卖行为,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凡于2005年12月31日前,经市经委核准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准),都应参加年审;2006年1月1日设立至今的拍卖企业可不参加本次年审,但也应按要求提交以下各类年审材料,以作行业数据统计。逾期不申报核查材料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经营资格。

        二、核查时间:1、企业自查时间:2006年11月15日—11月20日

        2、市经委核查时间:2006年11月21日—12月30日

        三、核查内容:(一)、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情况;企业在经营中有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拍卖师、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聘用情况;固定办公场所使用及迁址情况;有无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出租、转让情况;拍卖企业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拍卖企业许可变更情况;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其他变更情况;(三)、拍卖企业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章程、拍卖规则、竟买须知、拍卖流程、工作规范、组织机构、股东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拍卖企业管理办法、拍卖物品制度等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四)、拍卖企业有无及时、准确地向拍卖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情况。

        四、核查办法:(一)企业自查:各拍卖企业要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并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二)、市经委核查:市经委对拍卖企业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准予年审通过并公示企业名单。对不具备条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限期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提请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经委将收回拍卖经营许可证。

        五、拍卖企业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拍卖企业自检报告(核查内容情况);(二)、拍卖企业2006年度年审表;(三)、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从业人员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拍卖企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拍卖企业取得的各类资质证书复印件;(七)2006年10月拍卖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五、核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有下列情形的,将收回其拍卖经营许可并公告。1、逾期不参加年度监督核查,未能提供确实可信原因的;2、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六、申报时间、地点:各拍卖企业应在2006年11月20日前按规定报送年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送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楼1342室联系人:王纪升电话:23119422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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