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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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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在本部门或本地区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参加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

      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首长委托本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至少有一人是熟悉案件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可组织一次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保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切实推行开来。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将本地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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