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6〕4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长春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明显成效,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以致酿患成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广大群众等各方力量,全面深入地开展火灾隐患普查,真正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对“存量”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实事求是地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存量”火灾隐患的整治对策,确定整改方案和计划,逐步消除客观存在的各类“存量”火灾隐患,为长春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普查时间
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底。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学章 长春市副市长
副组长:张忠耀 长春市公安局指挥部主任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教育局、建委、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广电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问题: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缺少或损坏等问题。
(二)建筑问题:缺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问题: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问题:“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生活、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消防车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和组织培训阶段(10月8日至10月30日)
1.各级政府、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工作方案,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和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以当地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工作。
2.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普查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3.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等参加火灾隐患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普查的判定标准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二)普查整治阶段(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城市、乡镇居民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由教育、卫生、建设等行业和系统对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等社会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由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由公安派出所对农村村屯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市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即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20日)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要向市政府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公安消防机构深入分析各类火灾隐患成因,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分类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和任务,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形成专题报告。
各级政府、开发区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工作步骤和重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各地好的工作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做好横向、纵向工作交流,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一阶段工作情况在11月16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典型经验和做法,在12月30日前和2007年3月20日前分两次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三阶段各地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和总结在2007年4月20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