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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做好商务部重点监测产品企业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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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经委关于做好商务部重点监测产品企业填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各区经委、集团公司、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以及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满足国内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需要,商务部制定了《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商务部《产业损害预警重点监测分产品企业报表》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制度自2006年11月起正式执行。数据报送时间为:月度数据在每月20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年度数据在每年2月20日前填报上年数据。

        二、重点监测样本企业通过登陆上海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http://jjyx.shec.gov.cn)产业安全数据报送系统直接上报数据。

        请各区经委、集团公司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校核与督报。如报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经济运行处联系。

        联系人:徐帼芳朱铭杰

        电话:23112620 23119456

        传真:63580062 63585874

        电子邮箱:xugf@shec.gov.cn zhumj@shec.gov.cn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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