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6〕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现就全面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省政府决定,2007年在全省各县(市、区)和设有乡镇的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农民缴费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也可以市(州)为统筹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派出或委托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安排时间、地点,实行上门服务。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要将筹资工作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边宣传动员边缴费,正确引导农民参合。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晓率和参合率。
三、科学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为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规范和完善试点补偿方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另发),请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调整滦团┐搴献饕搅撇钩シ桨浮8魇?州)所辖县(市、区)补偿模式和补偿方案应相对统一。针对农村部分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参合难度大的实际,注意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07年列入国家补助范围的试点县(市、区)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我省地方财政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然为10元。2007年,省财政对已先期开展试点的24个县(市、区),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元,县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由5元增加到7元。省财政对明年新启动试点并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1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7元。对其他设有乡镇的城区参合农民,省财政原则上也按每人每年13元标准补助,对其中农业人口数量较大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城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少于每人每年27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确定。总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度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
五、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要在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建立健全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在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实行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完善市(州)、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科学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相关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落实经办机构办公用房和配备计算机等办公条件。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和运行机制。
七、努力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试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和费用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和提倡使用中医药。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创新农村药品供应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延伸,实行集中配送,送药上门,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八、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通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紧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